节日欢聚,任性贪杯风险多

春节期间,无论是亲朋好友佳节欢聚,还是职场同仁人情应酬,举杯相庆、饮酒助兴在所难免。然而,过量饮酒导致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受害者亲属将同饮者诉上法庭并请求判令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不在少数。如果聚餐时只有酒席上的“规矩”而忽视了相关法律风险,一旦“喝”出意外,责任应该如何厘清呢?
任性滥饮殒命,苦果自行承担
某私营企业春节前夕发给每位职工一箱白酒作为年货,工友们在食堂聚餐时拿出白酒饮用。车间主任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人敬酒,不久醉倒并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同事发现章某已窒息身亡。章某父母认为同饮者对其子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宴会参与者都应以对自身生命安全、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把握“度”和“量”,杜绝任性滥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具有预见、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酒量大小、酗酒后果应当具备足够认知,理应做好自我控制和把握。但其不顾他人劝阻而放纵饮酒,丧失自律,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设宴招待亲朋,莫忘附随义务
吴某在酒店给儿子置办婚宴。席间,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当夜凌晨,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立即赶到房间并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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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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