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5·传媒业十大政策
发表于 2026年2月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财政支持。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的精品创作。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二是税收优惠。落实宣传文化增值税、转制文化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三是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四是科技创新。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五是用地保障。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六是收入分配。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七是支持转制企业。八是关于组织实施。

点评

深化文化改革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撑与资金保障。《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在延续财税支持的基础上,更针对产业升级的深层需求,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政策支撑体系。其支持举措涵盖了文化生产与发展的多个层面:从创新理论研究、学术体系构建,到推动文学、影视等各领域的精品创作;从文化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到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生态培育;从构建全媒体生产传播机制,到文物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与活化政策力度贯穿从“源头创新”到“终端体验”的全过程,充分展现了立体化的政策设计,为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30%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

2025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持续抓好微短剧创作提升,加强选题规划,加强推优扶持,加强创作支持,加强交流沟通,加强宣传推介,加强文艺创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微短剧的科学化管理,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落实“白名单”制度,规范传播秩序。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播出或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网络视听平台须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审核能力建设,确保播出安全。

点评

在微短剧行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其创作生态、审核规范与传播秩序也面

临新的挑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展开双向部署:一方面,通过加强选题规划、推优扶持、宣传推介等举措,引导优质内容创作与行业创新;另一方面,以“分类分层审核”“白名单”“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等多项制度为抓手,统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行业而言,这一政策既释放了鼓励精品化发展的明确信号,也为平台、制作方、推广方等各类主体构建了责任框架。短期来看,审核机制的完善将推动行业进一步“挤泡沫、提质量”;长期而言,制度化的管理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专业力量与资源投入,推动微短剧从“流量驱动”转向“内容驱动”,实现其可持续的健康繁荣,提升微短剧在视听内容生态中的价值与影响力。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点评

3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在各领域加速应用,海量生成内容在提升信息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真实性模糊、来源追溯困难等治理挑战。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聚焦“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这一关键点,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内容生成、传播过程中的标识责任,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对于传媒行业而言,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办法通过构建贯穿生成、传播、使用各环节的标识责任链条,不仅为防范与溯源虚假信息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工具,也为人工智能在内容生产传播等场景中的合规化应用设立了可操作的“技术护栏”,最终推动技术赋能与行业治理走向良性互促。

本文刊登于《传媒》202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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