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规争议与治理路径
作者 曾斌 方荣杰
发表于 2026年1月

在立法层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已形成基本共识。然而,共识之外的实操分歧仍待破解——代持协议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基准如何确定、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等核心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运作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灵活的权益安排屡见不鲜。上市公司因其公众性、监管严格性及利益关联的广泛性,相关代持行为更易触及法律红线,引发合规争议,且这类争议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并没有停息的迹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股权代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信息披露等国家监管规定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制,并未彻底消除实践中的适用分歧、解决争议焦点,恰恰相反,法条对代持行为的直接约束,凸显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的深层复杂性。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复杂性,根源在于其横跨多重法律领域、交织多层法律关系:代持协议作为核心载体,受合同制度调整;股权的归属认定与处分行为,受物权法律规则规制;若代持结构中嵌入信托安排,则进一步触及信托法的适用边界;隐名股东的显名诉求与名义股东的权利行使,牵涉公司内部治理规则的具体适用;而上市公司股权信息的披露要达到清晰、准确、完整的法定要求,又须严格遵循证券法及其配套规制体系。进一步来看,民商事行为法与公司组织法的规范逻辑相互交织,公司法的自治空间与证券法的强制规制彼此缠绕,私法自治的核心精神与公法规制的干预逻辑深度交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不特定投资者的知情权、资本市场公共秩序的维护需求相互交错,多重维度的规则碰撞与价值权衡相互叠加,最终造就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区别于普通公司代持的特殊复杂性,也使其成为资本市场法律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难点问题。

本文立足这一实践问题,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展示股权代持的成因与典型纠纷类型,并梳理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立法演进、司法立场与学界争议,进而聚焦代持协议无效后的权益处置规则与责任划分逻辑,以期为市场主体合规操作、司法裁判统一及资本市场治理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为何代持,纠纷何在?

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进行规制,先要考虑其形成原因。就像上海二中院法官李非易所言:“与其说商事审判思维会对商事实践产生某种影响,不如探究商事实践会如何影响商事审判思维。”而要理解商事实践,就要探究某一商事现象的形成原因。

股权代持分为合法原因和非法原因。合法原因主要涵盖知名人士或敏感身份主体的隐私庇护、保障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维护公司股权架构的持续稳定等。所谓非法原因,包括:第一,为了规避股份禁售期规定(原始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他人名义代持自身非流通股,从而能在股份禁售期内卖出股票);第二,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监高利用股份代持隐瞒关联关系,以达到规避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的要求;第三,通过股份代持规避同业竞争;第四,为了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操纵市场;第五,为了规避境外主体的投资限制、规避公务员营利性活动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交易股票的限制,等等。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2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