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税务处理策略研究
作者 李娜
发表于 2025年12月

新收入准则下的企业税务处理,本质是会计核算逻辑与税收法规要求的协同适配,并非简单消除税会差异,而是通过科学策略实现差异的精准管控、合规利用。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新收入准则打破了传统“风险报酬转移”的收入确认逻辑,通过五步法模型重构企业收入核算体系。这一变革,不仅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更引发企业税务处理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确认、计量及申报环节,税会差异呈现扩大化、复杂化趋势,为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管控带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把握新收入准则对税务处理的核心影响,构建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策略,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的协同适配,成为当前企业财务与税务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以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为切入点,系统剖析准则变革对企业税务处理的核心影响,提出针对性的税务处理核心策略,结合大型建筑集团等典型行业实践案例,验证策略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并同步构建优化保障机制,旨在为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税务挑战提供实操指引,助力企业在合规基础上实现税务管理的规范化与价值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税务处理的核心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传统“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标准,通过“识别合同一确定义务一确定价格一分配价格一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重构核算逻辑,这一变革直接对企业税务处理产生多维度影响,尤其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两大税种的处理中。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税会差异呈现扩大化与复杂化趋势。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退回金额确认负债,仅将扣除预期退回后的净额计入收入。而税法则规定需按全额确认收入,待实际发生退回时再做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此外,定制化产品生产、大型工程建设等涉及时段性收入确认的业务,新收入准则允许按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而税法却多以交易完成度或结算节点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需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跨期调节。

在增值税层面,企业面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错位问题。这一问题在建筑服务、软件开发等行业尤为典型。

本文刊登于《投资北京》202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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