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市场维权的破局之道
作者 温小杰 高超民 刘钊
发表于 2025年12月

我国证券市场在规模扩张与活力提升的同时,证券虚假陈述问题持续侵蚀市场生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证券市场法治创新的核心成果,有效破解了群体维权难题,但仍面临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覆盖面窄、保护机构承载力不足、特殊案件应对乏力等现实挑战,需要从体系构建、标准统一、机制完善、投资者赋能等维度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A股市场投资者数量突破2亿,市值稳居全球前列。但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不仅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更直接破坏信息披露制度根基。

在传统诉讼模式下,投资者维权面临三重困境:一是程序门槛高,复杂的证据固定、法律论证要求超出中小投资者能力范畴;二是成本与收益失衡,单个投资者损失金额有限,但诉讼费用、时间成本高昂,形成“搭便车”心理;三是集体行动协调难,分散投资者诉求各异,难以形成维权合力,导致大量受损权益无法获得救济。

为破解上述困境,2019年底修订的证券法首次确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代表人资格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2020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实施细则。2021年国家出台文件,要求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202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构建该制度常态化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一制度创新并非简单的程序调整,而是通过司法资源整合与权利保护机制重构,为证券市场群体纠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对完善市场治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规则框架:多层级制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政策、立法、司法、监管等方面构成的多层级支撑体系,各层级规则相互衔接,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与操作流程,为制度落地提供保障。

政策引领:顶层设计下的立法导向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在民事赔偿制度建设上作出三项突破性部署:一是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重点推进任务,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及大规模群体纠纷解决提供支撑;二是明确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取消诉讼前置程序,使投资者可凭初步证据直接起诉,大幅提升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与可及性;三是提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试点,以仲裁的独特优势与诉讼形成互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这些部署从立法层面打破“重行政刑事、轻民事赔偿”格局,既为投资者拓宽维权渠道、降低门槛,也通过强化违法成本倒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法律基础:核心规则的立法确立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2019年年底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两项关键规则:一是资格认定规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获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可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二是权利登记规则,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自动纳入诉讼范围,除非明确声明退出,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该规则从立法层面解决了传统代表人诉讼“加入难”的问题,大幅扩大权利保护覆盖面,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根本特征。

司法解释:操作流程的细化规范

为解决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最高法于2020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从三个维度细化操作标准:一是管辖规则,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授权规则,界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别授权条件、履职程序、投资者权利等;三是收费规则,明确案件不预交受理费,可以不要求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降低投资者参与成本。该司法解释使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转向“可操作性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监管配套:协同机制的制度保障

中国证监会通过系列配套规定构建监管支持体系。《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定地位,细化其在案件筛选、决策程序、工作机制、机构之间协调等方面的要求;202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则从监管协同角度,提出法院、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联动要求,推动制度从“个案应用”向“常态化运行”转变。上述规则与顶层设计、法治建设形成互补,构建起“政策—立法—司法—监管”协同的制度框架。

实践样本:典型案例中的制度效能呈现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在康美药业、泽达易盛两起典型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两案分别对应主板与科创板市场,覆盖判决与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制度适用提供了全景式参考。

康美药业案:主板市场的标志性突破

该案是我国首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其处理流程与判决结果具有标杆意义。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虚增营收、利润等重大虚假陈述行为;2020年12月,11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资者授权,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经最高法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美药业及21名时任董监高赔偿52037名投资者共计24.59亿元。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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