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德刑”之辩
作者 肖倩雯
发表于 2025年12月

中国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积累起的法制思想与实践经验,内涵极为丰富,其中,一个贯穿始终的核心线索,便是围绕“德”与“刑”的关系所展开的深刻辩论,这一议题直至今日仍具有重要的思考价值。

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皋陶,在尧舜禹时代曾担任司法要职,他虽是上古传说里的人物,却被尊奉为中华法制文化的开创者,又凭借其自身出众的政治智慧获得后世 “上古四圣”之一的尊称。他所倡导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这一治国策略,代表着华夏文明早期系统的治国观念,为中华法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且对后世的法制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依据《尚书·大禹谟》的记载,舜帝曾对他的司法功绩给予极高评价“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也就是说皋陶实施惩罚的目的不只是简单地处罚,而是依靠惩治恶行引导民众行为都符合中正之道。虽然,皋陶在辅佐尧舜禹时期,确立了包含甲兵、斧钺、刀具、钻笮、鞭扑的刑罚体系,但同时还着重强调要凭借“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五常教化来预防犯罪,他主张把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相融合,借此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周公:“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公,作为西周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构建起了包括“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体系。“敬天保民”中的“敬天”是对“上天”给予尊崇,“上天”即自然法则,且将其视为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所在。“保民”重点说明统治者承担着保护民众、稳定民生的关键职责,民众的福祉与天命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这一思想的关键要义是,民意是天意的具体体现,统治者要依靠体恤民众、善待百姓来维持统治的正当性。

殷商覆灭所带来的教训促使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这一关键的施政方略。 “明德”要求领导者在治理国家时,其首要任务是以身作则,要具备高尚的品德,要勤奋修习政治道德,包括敬畏天道、尊崇祖先、惠泽百姓、勤勉处理政务、保持节约俭朴以及不懈怠等多个方面。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应当推崇以德治国并实施教化,借助道德榜样和礼乐教育来引导百姓,使民心归向。“慎罚”着重强调要防止刑罚的过度使用,坚决杜绝类似商纣王那种肆意妄为、视人命如草芥的行为。在量刑时,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保证公正,在做出裁决之前,需要详细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犯罪动机和具体情节。刑罚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一种辅助的手段。“明德慎罚”的核心宗旨是惩戒恶行、弘扬善举,引导人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管仲:“以法治国”“礼义廉耻”

管仲曾出任齐国国相,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切实提升了齐国的军事和经济实力,而管仲的治国思想中 “以法治国”“礼义廉耻”是他法制思想的核心,强调礼法并用,德法结合。在《管子·明法》中,管仲系统阐述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体系,将法律定位为治国理政的关键因素,他主张构建以法律为准则的社会运行机制,反对依靠君主个人意愿进行统治,就如同《管子·七法》中所讲“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种观点把法律比作衡量事物的标准工具,突出了其规范性与客观性。

本文刊登于《古典文学知识》202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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