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
当楼盘烂尾、交付遥遥无期,购房者往往在“继续还贷”与“退房止损”之间进退维谷。“即使赢了官司,短时间内也拿不到房子和钱,还有必要起诉吗?”像李粒(化名)这样担心“钱房两空”而犹豫是否通过诉讼“脱身”的烂尾楼购房者不在少数。
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判决,为这类两难困境提供了重要参照。案例显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不仅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承担。
该判决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相较过去不少购房者在楼盘烂尾后不仅拿不到违约赔偿,甚至因“停贷断供”反遭银行起诉,此案明确由开发商承担首付及贷款责任,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是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
“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对于保护购房者权益、防范房企转嫁风险等都具有启发意义。”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分析,其创新点在于,打破了以往购房者退房后仍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惯例,也避免了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不公平现象。
退房退款
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江苏连云港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与此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柏某与开发商作为共同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约定,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后因开发商迟迟未交付,柏某与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
将房屋返还开发商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开发商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开发商未履行,二人被迫代为偿还贷款。因就代偿部分无法协商一致,两人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连云港某开发公司偿还已代付贷款39617.58元,同时继续承担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审理该案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若因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