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心” 还是“ 无意”法律如何界定主观恶性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5年9月

故意犯罪:明知故犯的法律严惩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发生的犯罪行为。故意犯罪的显著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却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三与李四系同村近邻,两人因宅基地纠纷、家畜越界等问题积怨多年。随着矛盾升级,张三萌生杀意,将除草剂(主要成分为甲胺磷)与有机磷农药混合制成毒液。案发当日,张三趁李四全家赶集之际,翻越围墙进入李家,将500毫升自制毒液倒入院内饮用水井。过程中,为掩盖罪行,张三分3次往井中注入清水以稀释毒液,还用树枝清除井周痕迹。

当晚,李四取井水煮饭,并与长子共食。约两小时后,李四父子相继出现剧烈呕吐、四肢抽搐等症,虽经医生极力抢救,仍双双身亡。经法医鉴定,两位死者的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剧毒有机磷成分,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玻璃瓶内残留物的成分完全吻合。在证据面前,张三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现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农药使用经历及培训记录,他明知农药的致死性,仍配制高浓度毒液投毒,并通过隐蔽手段实施犯罪。侦查过程中,证人王五证实,张三曾明确表达“要让李家绝户”;现场监控视频也显示,张三在投毒后曾连续3日观察被害人家庭活动。农药使用记录、毒物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记录等均证实张三具备“明知投毒行为必然导致死亡”的确定性认知和“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张三在作案过程中采取的隐蔽手段以及事后毁灭证据等行为,均体现其明确的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及第232条,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除造成李四父子死亡外,张三的行为还导致同村另三名饮用同井水的村民中毒住院。根据《刑法》第115条,张三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5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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