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分类表决,需再进一步
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天然的局限性。华峰化学案例在反映“庶民的胜利”的同时,也提醒人们:对于并购重组等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完善分类表决制度、对参会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并设定通过比例门槛,并采取建立行权支持体系等举措,将激发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热情,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华峰化学(002064.SZ)5月1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简称“华峰合成树脂”)、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简称“华峰热塑”)两家公司各100%的股权的交易终止,原因是相关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这是资本市场新近发生的一例“庶民的胜利”。这一案例也表明,充分尊重中小股东利益,积极回应市场对交易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呼声,非常重要。
据悉,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峰集团”)持有华峰热塑100%股权,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共同持有华峰合成树脂100%股权。由于华峰集团为华峰化学的控股股东,尤小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尤金焕、尤小华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据华峰化学此前发布的重组报告书草案,经收益法评估,公司拟收购的华峰合成树脂、华峰热塑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分别为40.45亿元、19.63亿元,增值率分别高达506.96%、47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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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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