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孤寡老人去世后,身后遗产应该归谁,他们积累下的财富如何分配、传承?
三年前,独居的孤寡老人葛某猝死在家中,而他留下了一笔数额巨大的财富。在他去世后,经整理发现,葛某留下的保险单、多张银行卡和存单,共430余万元,还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两居室房屋。
这笔身后遗产该如何分配呢?葛某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提前规划身后的财富传承——未发现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但葛某有旁系亲属,作为旁系亲属是否可以要求分得遗产?
在葛某去世后,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下称“徐汇民政局”)被指定为葛某的遗产管理人。据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葛某的堂弟将徐汇民政局起诉,要求分得葛某的全部遗产,理由是曾对老人关怀扶助,平时探望、送医和照顾。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下称“徐汇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法院酌情判定葛某的堂弟分得遗产中的130余万元,葛某的房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待变卖后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所有。
类似葛某的情形,近年来在上海并非个案。上海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之一,且是中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当前,中国的老龄化社会加剧,孤寡老人群体日益增多,单身现象和不育现象渐多,更加凸显无人继承遗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
面对孤老们的身后遗产,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远远不是法律条文那么简单清楚。尤其是面对每一个不同的个案,司法还必须穿透回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微妙的亲情与人情勾连中,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一些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纠纷案件。虽然民法典赋予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权责,并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遗产管理人如何更好履行职责,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如何实施,还需要更明确的流程指引。老龄化程度较高的上海,正在积极探索,为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提供更加便捷、可操作的联动方案。
孤老的身后财富,何去何从?
死亡突然到来会让生前财富的身后处理变成一桩“悬案”。
430余万元存款和房子的原主人葛某,去世时是一位七旬老人。《财经》记者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到,葛某人生经历曲折,早年丧母,晚年失去独生女(生前未育)。女儿去世后,作为失独老人,葛某夫妇各自购买了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保险。2019年葛某的妻子去世,随后葛某一人独自居住。葛某患有癫痫,去世前的几年多次前往医院就医。2022年夏天,葛某猝死在家中。离世前一个月,葛某还曾前往银行办理一张30万元的存单手续。
妻子和女儿先行离世,在葛某去世前,其父亲、岳父母、祖父母、弟弟也早已不在人世,这也就是说,葛某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依据民法典规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某的遗产管理人。
2022年底,葛某的堂弟夫妇将葛某的遗产管理人徐汇区民政局起诉,要求分得葛某的全部遗产。葛某的堂弟表示,自幼与葛某关系密切,葛某因患病时常发作,他和妻子常去探望、送医、照顾葛某,对葛某关怀扶助甚多。在葛某去世后,为葛某办理丧葬等事宜。葛某的堂弟认为其属于对葛某扶养较多的人,故起诉要求分得葛某遗产。
在庭审时,徐汇区民政局认可葛某的堂弟尽了扶养义务,并答辩表示由法院综合考虑葛某堂弟对葛某的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确定葛某堂弟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为,葛某没有继承人,未查明葛某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葛某的堂弟虽非继承人,但在葛某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并在葛某死后为其办理后事并祭奠,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结合葛某堂弟对葛某的扶养时间和扶养程度、葛某的遗产等事实,酌情判定堂弟分得约130万元。
据了解,徐汇法院对葛某的遗产做出分配的判决之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某身后留下的房屋和剩余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涉房屋的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法院作出裁判认定为无主财产,待拍卖、变卖后所得将收归国家所有。2024年8月,徐汇区民政局申请认定葛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万元为无主财产一案,徐汇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待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判处。
关于此案,《财经》记者曾分别联系徐汇区民政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葛某堂弟的诉讼代理人,截至发稿时均未有回复。
无主财产认定之诉的探索
在孤老的遗产清查和分配中,遗产管理人起到关键角色。
自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确定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是中国法律制度中出现的新制度,也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但目前尚未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实施细则,这一制度如何落实落细,还需进一步实践。
目前,一些地方先后出现了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纠纷诉讼。公开的案件中,遗产的原主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单身的中年人。诉讼的另一方,有去世之人的姨舅姑叔、侄甥辈,也有前配偶、不具有亲属关系但对死者尽到扶养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上海市政协委员、律师张玉霞,一直关注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落地,并曾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玉霞对《财经》记者表示,她观察到,近年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一般为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相对其他原有类型案件,“案件量算少的,但确实有所增加,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重,该类案件数量可能会进一步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