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5年3月

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有三个: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三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

丈夫借款妻子担保,属于“共债共签”

2024年3月18日,季先生向黄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中写明了借款的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季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字,并明确属于连带责任担保。次日,因季先生出差在外,黄某就将10万元借款交予杨女士。杨女士当时出具收条,写明:“今代季先生收到黄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季先生未偿还。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季先生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季先生向黄某所借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季先生、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本案中,季先生向黄某借款,有借条为证。杨女士作为季先生的妻子,代为季先生出具了收条和收取借款10万元,说明黄某已将借款予以交付。杨女士与季先生系夫妻关系,杨女士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该笔10万元借款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季先生、杨女士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妻子曾帮还的借债,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先生私自向葛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满后未予偿还。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5年3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