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属性与保护路径探索
作者 谢海明
发表于 2025年3月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直接引发了其产生的内容是否具有版权之争议,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值得探讨。2022 年11 月,ChatGPT 的出现,在短短两个月内就创造了互联网历史上用户增长最快纪录。自2023 年3 月百度推出“文心一言”之后,阿里、科大讯飞等企业相继开发了对标ChatGPT 的产品。新兴的智能化、数据化生成的内容正在挑战着著作权版权,对于作品的界定越来越模糊,产生的内容也多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这些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版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作品属性进行界定,从而对其版权属性进行概括总结,最后寻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属性;保护路径

引言

科技的力量无疑在重塑我们的世界,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其引领了社会发展新模态,映射了科技时代人类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基本矛盾通过科技的应用和法治的建设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缓解,其中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在自然法的框架下,为人工智能的合理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价值评判的基准。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未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获得保护进行明确规定,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办法来确定创作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并在创作作品符合相应条件时提供版权保护。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作品属性界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创作和生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代码等多种形式。这种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生成式对抗网络为代表的学习技术的崛起,极大地推动了生成式内容领域的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确实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1]。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鼓励创作和创新。然而,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其生成的内容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作”存在本质区别,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就成了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在实践中,2023 年的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可了AI 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创作权益,这体现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创造性的认可。随着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其生成的内容日益增多,具有与传统作品相似的客观价值。因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独创性

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制度。有一些观点主张,可以适当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经济价值,但不应赋予其完整的著作权。也有观点认为,应该保护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开发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总之,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法律、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国内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独创性评估应基于结果主义原则,即不附加额外条件或标准,而是专注于作品本身——即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这种方法强调的是作品的最终形态,而非创作背后的主体或创作过程的细节。换言之,评估的重点在于生成的内容是否展现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是这些内容是如何或由谁生成的。作品的独创性是其具备客观价值的基础,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创作风格,如表达方式、结构安排、情节设计、艺术风格等。这些特征需要通过对作品本身的分析和比较才能得出,而非仅仅依赖于对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描述。还有些观点认为,在判断一个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时,应当考虑创作过程中所投入的智力劳动的程度。这种方法主张以创作者在形成作品时所付出的思考和努力为依据,而不是单纯地依据作品的最终形态判断。换言之,作品的构成应基于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展现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在著作权法中,我们需要清晰地区分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和作品是否由自然人创作这两个问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而作品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则涉及创作主体的适格性和权利归属问题。同时,作者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是判断作者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的关键,但不应与作品的独创性混淆讨论。

本文刊登于《消费电子》202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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