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尚书》“刑期于无刑”的刑罚目的观
作者 吴芳婷
发表于 2025年3月

《尚书》不仅是“政书之祖,史书之源”,也是最早的法律文献。其中《大禹谟》记载了舜与皋陶的对话,舜曰:“刑期于无刑。”(虽然用刑但期待达到无刑的境界)这反映了舜的刑罚目的观—刑罚的目的是消灭犯罪。“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则是实现该目标的策略:以“法治”辅助“德治”。明五刑是“董之以威”(刑罚惩戒民众),使其知法守法。辅五常之教是“戒之以休”(用美德规劝民众),使其和睦相处、友爱谦让,从而构建出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这一刑罚思想被我国历朝历代的政治家奉为刑罚圭臬,至今仍然值得继承与发扬。

“刑期于无刑”的哲学基础

《史记》曰:“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舜是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鼻祖。《大禹谟》曰:“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提出了“正德”的概念,这是舜构建“刑期于无刑”观念的根基。“正德”,就是使人们的道德行为正当,向善而行。“德为善政,政在养民”,管理者明德,便可施行德政,行善于民。民众明德,便能遵循五常的道德规范,使国家安定和谐。

以积德行善为出发点,舜主张爱惜生命,“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这种珍视生命的思想是舜主张“刑期于无刑”最直接的哲学基础。自夏商两代起,思考人性、关爱生命一直是中国独特的生命哲学传统。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医书《十问》记载了一段尧与舜的对话,尧问于舜曰:“天下孰最贵?”舜回答曰:“生最贵。”舜明确肯定生命是最珍贵的,是必须尊重和保护的。既珍爱生命,又为何用刑?因未受道德教化者,常常悖逆不经,于他人生命有损。而制定刑罚是辅助德教的手段,孔子云:“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这与舜主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出发点一致。制定刑罚威慑犯人,推行五教德育百姓,都是为了使百姓能知所避趋,奉行五典,从而无人犯罪,更无需使用刑罚了。而且出于对生命的爱护,舜帝推行的是“宽刑”。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舜帝将刑罚当成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推广宽厚不苛的刑罚制度,更直言宁可遗漏不经之人,也不可错杀无罪之人,这都源于舜对生命的敬重。

“刑期于无刑”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各种表现

对“德”的不懈追求与独特的生命哲学传统衍生了“刑期于无刑”的法律思想,它作为我国刑罚目的观的起源,逐渐固化为一种制刑传统,决定着中国历代刑法制定的发展方向。

(一)西周萌芽时期

根据《尚书》的文献记载,周代制定刑罚亦是为了辅助德治,以期消灭犯罪,达到无刑之治。《吕刑》是公认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专著,周穆王为了推行慎刑的主张,首先追述了刑罚的历史,十分赞同舜的刑罚目的观。其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

本文刊登于《古典文学知识》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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