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出现在遗嘱中
发表于 2025年2月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年轻貌美的妻子,继承条件设定为妻子须签署终生不得改嫁协议。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凭借这样一份遗嘱继承男方的财产吗?

【案件回顾】

女大学生嫁给多金老板,

签下“至死不得改嫁”协议

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时间回到10年前,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婚姻生活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老赵与原配妻子经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越做越好。在工作中他结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青春活力,让老赵十分着迷。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多金深深吸引。相处不久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盘算着手里的财富,担心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得归于他人。

思来想去,老赵亲自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的3套房产,其中1套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赵峰继承,第2套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3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时间。

立下遗嘱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法院审理】

对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限制与约定,

遗嘱部分无效

擅长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郑莹负责此案。

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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