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家庭
作者 张国刚
发表于 2025年2月

家庭规模与结构

在明清五六百年间,家庭规模虽然各时各地不尽相同,但差别不大,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在3~7口之间,平均家庭人数为4~6口。一般家庭人口在5口上下,官僚士绅等较为富裕的家庭人口会多一些。这些家庭的规模并不大,但从结构上看,却相对复杂。一般地说,一家三个孩子、父母亲,再加上一个祖父或祖母,共6口,就构成了常见的主干家庭。至少有五成以上的人生活在这样的大家庭中。大家庭和小家庭大体旗鼓相当,所谓的大家庭也只是三代同堂,真正结构复杂、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仍是非常少见的。但是大家庭更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时代特征。

明清时期的家庭中,平均有三四个孩子,但独子和二子家庭占多数。当时独子现象的大量存在(占三分之一强),从客观上就使大量家庭失去组成联合家庭的可能。与此同时,在独子的情况下,与父母分爨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大大提高了主干家庭的概率。这一点,对主干家庭成为当时的主流家庭类型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时男子平均初婚年龄为22岁左右,生育年龄为26岁多。这样,其50岁左右的寿命可以使主干和直系家庭成为可能,但维持的时间却不长(只有三年多),还不足以看到孙辈的诞生。而女性因平均生育年龄要比男子约小3岁,而寿命长3~5岁,因而能使这一时间增加到10年左右。假设一个母亲23岁生子,儿子22岁成婚,那么,这位母亲45岁时,其家庭成为主干家庭。若其寿命为一般的55岁,则维持大家庭的时间为10年。若设定其孙子的婚姻年龄也为平均数,则在其去世12年以后,这一家庭又可能成为主干家庭。由此可见,在客观上,在一个家庭的发展过程中,维持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时间大体相当。

在明清时期,国家对大家庭不仅采取积极的倡导策略,而且还在法律上予以保护。一般认为那些结构复杂的大家庭大多出现在富裕的官绅阶层之中,其财富有利于形成和保持规模较大、结构相对复杂的家庭。但是,当时较大规模的移民流对家庭规模的扩大和家庭结构的复杂趋向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婚姻与夫妻关系

明清时期,择偶这一直接与婚姻相联系的行为,在制度与礼法上,无疑应由当事人的父母与尊长来主导;事实上,当时多数人的择偶也的确都是由父母来包办的。但只要存在青少年男女交往的空间,爱情与私定终身也就不可避免。关于择偶,当时人谈论得最多的要数“门第相当”与“论财”了,这也是当时主流社会在择偶时最为关注的两个内容。清代康熙年间著名的清官于成龙在其亲书的《治家规范》中指出:“结亲惟取门当户对,不可高攀,亦不可就下。”清代的邵长衡曾写过一首题为《财婚》的诗,称:“古人重嘉偶,今人重财婚。”表现了当时人为子女择偶时特别看重对方财产的现实。不仅普通人论财,官僚士绅也在所不免。人们在择偶时首先注重的是选择对象的家庭状况,即门第和财产;此外,也会关注当事人个人的情况,比如才德、品性、外貌、年龄等。当时人们在择偶时,除了有因为身份、地位和财产等差距形成的无形鸿沟外,还存在政治和阶级方面的诸多限制。其中最显著的是良贱不婚,即良民包括官绅和平民不得与贱民通婚;还有一些更细的规定,比如,《明律》中规定在任官吏不得与所管辖地区的妇女结婚,有封号的命妇在夫亡后不可再嫁等。

明清时期,皇室与品官之家婚配时基本会按照六礼来进行。不过对民间社会来说,这一程序显然过于烦琐,人们依据的主要是《朱子家礼》中简化的三礼:纳采、纳币、亲迎。而且,总体上,婚姻礼仪呈现出日益简化的趋向。但不管怎样,订婚和结婚两个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即首先要请媒妁提亲,交换生辰八字,议定婚姻,然后隔一定的时间正式迎娶。

在结婚之前均有订婚这一程序,即聘定。聘定关系一旦确立,就具有很强的礼俗和法律上的约束力,若没有什么意外(比如未成年而夭亡)或特别的理由,也就不能再变更。如果单方面变更,首先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其次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聘定关系确立后,双方家庭就会互称亲家,成为亲戚。若一方夭亡,另一方家庭往往依然将聘亲视为亲戚,两个家庭间也常常保持亲密的关系。一些女当事人,一旦聘夫夭亡,往往抱着“从一而终”的理念,要求同归于尽或为夫守贞。明清时期方志的《列女传》中有“节女”与“贞女”之别,所谓“贞女”,就是未婚而殉节或守贞者。

定聘的年龄普遍较小,从尚在腹中到20岁以上不等,不过大多集中在5~19岁,特别是5~14岁间。大体有三分之二的男女在14岁之前已经订婚。亲事聘定后,需要等上一段时间再正式迎娶,普遍的情况是2~10年。结婚的年龄,当时法律规定是男子16岁,女子14岁。从实际情况看,当时民间社会早婚现象多有存在,在不同社会阶层中,中上层的男子初婚年龄与下层男子相比,明显集中并偏小,而女子则差别不大。当时很多下层民众之所以婚姻延期,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贫困而无力负担必要的费用。

婚姻所需费用主要是财礼(男方)和嫁妆(女方)。财礼费用,数量上随地区、阶层等不同而差异很大,“婚娶论财”习俗使得婚嫁费用成了普通家庭的沉重负担。以童养媳减轻婚嫁负担的习俗在民间普遍存在。

当时的娶妾者大抵不外乎有身份地位或有钱者。男子纳妾的目的大体有:一,作为地位和权势的象征;二,生育儿子,繁衍后代;三,协助处理家务;四,夫妻关系不好,以此缓和矛盾;五,贪恋美色,满足肉欲。

本文刊登于《视野》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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