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出现“劳动性所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给出如下定义:“劳动性所得是指经过劳动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所得,包含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产品。劳动性所得不同于资本性所得,其取得的条件是必须经过劳动,从劳动中取得,不劳动则无所得。”
通过明确劳动性所得的概念,并将其纳入统一的征税体系,可以更加合理地调节收入分配,减少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它的提出不仅是对现行税制的一次重要调整,更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重趋势。本刊记者专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袁辉,厘清这一新名词背后蕴含的深刻意义和政策导向。
记者:在理解“劳动性所得”这一概念时,需要从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劳动的本质与作用切入。请问您如何理解“劳动性所得”?它与其他形式的收入有何不同?
袁辉:《决定》指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其中,劳动性所得是指经过劳动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所得,包含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产品。
劳动产品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麻布、上衣、面包、电脑、服务等。它们凭借自身的属性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求,正是这种有用性使其具有使用价值。然而,当我们观察劳动产品在市场上的相互交换行为时,尽管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在转手过程中可能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看似偶然和相对,但实际上必然要求存在某种共通性,使得所有交换的劳动产品可以通约。那么,如果我们撇开使用价值,抽去形成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特定形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就会发现“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