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议题的深入研究并不多见。从整体上研究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有助于弥补国内外研究的不足,从而构建较为完整的国际裁判司法政策理论。同时,对我国来说,研究这一议题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有助于探究国际裁判主体运用国际法的规律,有助于在个案中预判国际裁判的结果,也有助于研判我国是否需要参与某个国际案件的审理及应采取何种立场。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存在及表现
(一)国际裁判中存在司法政策的证明及界定
国际裁判中也有司法政策,只不过这里的司法政策并非指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也不是指“司法机关自己制定的政策”,而是国际裁判主体在个案中在认定、适用和解释特定国际法的过程中奉行的某种价值追求、哲学理念、道德倾向或利益偏好,即“法官自己在适用法律时信奉的政策”。
(二)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表现形态
依据对象的不同,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可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类。宏观司法政策体现在裁判主体层面,中观司法政策体现在类案层面,微观司法政策则体现在个案层面。
根据使命的不同,国际裁判主体有临时和常设之分。通常说来,常设国际裁判主体更易形成司法政策,而且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司法政策。相比之下,临时国际裁判主体(如仲裁庭、独任仲裁员)往往只能形成微观司法政策。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技巧
第一,司法政策在“国际法渊源”查明中得到运用。由于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已被国际法“包装”,因此对于国际裁判主体来说,在个案中,首先必须从“国际法渊源”入手,才能令人信服地将自己的某种司法政策“溶解”在其裁判中。虽然不同的国际裁判主体都有对自身可适用的国际法类型和范围作出规定,但其中存在大量的政策操作空间。第二,司法政策在“国际法规范”实施中得到运用。国际法中充斥大量具有内容不确定性的规范,这给国际裁判主体提供了在实施国际法规范时运用司法政策的法律空间。第三,司法政策在“条约解释”中得到运用。国际裁判主体经常需要解释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