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的策略
作者 韩潇
发表于 2024年11月

公司法纠纷涉及股东内部矛盾、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资产处置以及管理层权责划分等多方面,其复杂多变的特点,对现行法律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数量的增加与规模的扩大,公司法纠纷也随之增加。然而,传统司法诉讼方式已无法完全满足企业需求。同时,我国《仲裁法》在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方面的规定仍有待完善。因此,探讨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并给出对应的优化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纠纷有哪些种类

公司法纠纷是指围绕公司事务法律问题产生的,贯穿公司设立、变更、运营直至终止的全生命周期,涉及法律权力义务的诸多争议。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同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公司法纠纷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行为,还与外部法律问题有关,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此外,公司法纠纷还涵盖了有关企业资本结构、财务安排、信息披露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

根据2011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可将公司法纠纷分为四类。首先是协议纠纷。这是指公司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常见的有股东协议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在协议纠纷中,各方主体围绕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方式及条件等问题产生争议。例如,在公司并购、合资和融资等复杂交易中,不同当事人可能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此外,协议纠纷还与合伙协议或其他内部协议中权益及义务的分配问题有关。

其次是商事侵权纠纷。这类纠纷是因公司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问题,以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为主。对于公司而言,商事侵权纠纷不仅影响自身的市场声誉与经济利益,还会波及今后的发展,因此,处理商事侵权纠纷往往需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法律法规。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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