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在日常运营与资产管理中,倘若对房产税的申报与缴纳缺乏足够重视,很可能导致申报信息出错或是漏缴。这样的失误不单是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还可能触发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鉴于当前税收征管体系日趋规范,企业务必要对此类风险保持高度警觉。
有关房产税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日常管理要点
若想了解房产的分类,具体可参考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代码,前两位为“02”的是房产,前两位为“03”则属于构筑物。事实上,区分房产与构筑物的目的在于知晓应税项目,并对会计核算与资产分类作出明确规范。为达成这一目的,主要可以参考新政发〔1986〕1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等法规和文件。针对房产税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要点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征管税务机关。因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所以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主体。按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计税依据。按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价计征分情况计算扣减余值,因此其具体计税方法、规定便不同。
免纳房产税的房产。供热企业、政府、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非营业用房等不征房产税。
计税原值变动。针对新建、改建等导致房产价值增加的情形,应从价值变动的次月起变动申报纳税。当房产账面价值因折旧而减少时,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账面值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但这一调整需要按国发〔1986〕90号文件的第六条规定,具体以账面价值减少50%和已提足折旧为标准。对房产的大规模修缮、改造与全面装修,若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按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暂时申请免税。然而,在处理投资性房产时,由于会计准则不要求计提折旧,如何解决因实际应折旧未折旧的问题,税收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些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并未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则可能会多交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