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秦;从户;从人;从人属;编户化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4.006
关于“从户”的概念,目前学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陈伟先生认为“从廿六户”之“从”疑指无爵者,“从户”是无爵者之户。1在此基础上,袁延胜、时军军提出“从廿六户”属于有爵户的“从户”,是有爵户的跟从者、依附者。2吴方基将“从户”与“从人”相联系,认为“从户”是故六国“从人”中具有户籍资格者编制的户籍。3由于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不一,辨析史料角度不同,对于“从户”这一概念未有定论。因此,笔者尝试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对“从人”与“从户”的关系、“从户”的构成进行辨析,并进一步探究秦帝国在新地施行“编户化”的治理逻辑。
一、“从人”与“从户”
“从户”与“从人”关系密切,然而学界对“从人”概念的理解仍存在分歧。因此,在探讨“从户”之前,有必要对“从人”与“从户”的关系作出解释。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中均出现“从人”一词,李洪财最早对“从人”概念予以探讨,认为“岳麓秦简中的从人是一种‘级别较高’的特殊犯人,他们都出自故六国,身份特殊,有专门的管理,而且他们不是普通的伙同从犯,是秦政府重点捉拿和管理的对象……很可能就是传世文献中记载的主张合纵反秦的人”。1吴雪飞通过里耶秦简所见“闻代人多坐从以毄”的相关记载,提出“‘从人’可能指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之人”;2杨振红认为“从人”应指“合从”反秦、抗秦之人,“从人”并非全部出身高贵,绝大多数为社会中下阶层;3孟峰提出“从人”在传世文献与简牍材料属于同名异指,传世文献中“从人”是抗秦之六国贵族,而简牍所见“从人”是秦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的法律称谓。4学界对“从人”身份的认识可概括为两种意见:其一,认为“从人”仅指故六国参与抗秦活动之人;其二,认为故六国抗秦活动之人及其有牵连关系者都属于“从人”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分歧,是因为“从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狭义的“从人”概念,属于一种法定身份;后者是广义的“从人”概念,属于一种宽泛的社会身份。本文所探讨的“从人”,属于狭义的法定身份概念,即故六国参与抗秦谋反之人,受其连坐者,并不被纳入狭义的“从人”身份概念中。
为方便讨论,现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关“从人”的两组简文誊录如下:
1. 013/1029●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袑等014/1028【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015/0960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016/0921【妻】子、同产、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17/0898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18/1111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 5
2. 019/1021●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谮(潜)020/1019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敢有挟……当坐者或偏捕告,其所当坐者皆相除,或能025/2053+2050捕若诇告从人、从人属、舍人及挟舍匿者,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购钱五千└。捕城旦舂、026/1119【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迁)耐辠二人】,购钱二千五百└。捕䙴(迁)耐辠一人,购钱千二百。皆先予,毋以次。·从人027/0897之属、□人或能枸(拘)捕,捕从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为庶人└。捕城旦舂、028/1112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知)之,毋029/1038巨(歫)辠。 ·十五6
据材料1可知,抓捕到的犯人为“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以及“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两类人。就前者看,“从人”有三种解读方式:或指“故赵将军乐突”;或指“弟及舍人袑等廿四人”;抑或兼指二者。7笔者赞同“从人”仅指“故赵将军乐突”,理由是:其一,“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与“舍人”之间出现表间隔的“钩识号”“└”,8说明“弟”与“舍人”前后断开,为两种身份。其二,24人中仅出现“袑”一个姓名,简牍材料显示所记人数众多时,往往只写为首者名字或末尾者名字,省略其他人名字。1那么乐突之弟名为“袑”,或“舍人”名为“袑”,均显示“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并不在24人中。所以为首者即“从人故赵将军乐突”之弟,紧随其后是故赵将军乐突的舍人,其他人省略,总共24人。其三,结合材料2观之,除了“从人”之外,秦同时抓捕受“从人”牵连的“从人属、舍人”,比照材料1,“故赵将军乐突”为“从人”,“乐突弟”属于“从人属”,“乐突舍人”为“从人”之舍人,那么材料1中“袑”等24人便是“故赵从人之从人属、舍人”,已论罪完为城旦输巴县盐。
关于“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有两种解读方式:或认为袑等24人与故代、齐从人之家属和舍人为同时论罪的两类人;或认为袑等24人便是故代、齐从人的家属、舍人。2前者更为妥切,前文已证“袑等廿四人”为故赵从人的“从人属、舍人”;与此同时,“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属于故代、齐从人的“从人属、舍人”。按照国别地域而言,袑等24人与故代、齐从人的家属与舍人为两类人,前者来源于故赵国,后者来源于故代、齐国。按照身份属性而言,两者均为故六国“从人”的“从人属、舍人”,所以被置于一起,并比照故魏、荆从人的“从人属、舍人”论罪,两者的法律身份与论罪方式相同。因此,抓捕到的两类人均为故六国“从人”的“从人属、舍人”。
据岳麓秦简可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重至轻判为死刑、城旦舂、鬼薪白粲、迁耐刑。3依前引文分析,论处者为受“从人”牵连的“从人属、舍人”。其中已知论罪者主要分为两类:袑等24人判完为城旦舂输至洞庭郡“难亡所苦作”,需要被监管,且终身不得赦免,均佩戴刑具输送;另外一类是“故代、齐从人之从人属、舍人”中身份为士五(伍)、庶人者,由“苍梧守均处少人所”,4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佩戴刑具,只有疑似逃亡者要戴刑具输送。两类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完为城旦舂后沦为刑徒;而后者身份为士五、庶人,仍被登记于户籍。5
“从人属、舍人”论为“士五、庶人”,说明这类人有的并不被收归官府,大体由“从人属、舍人”中的不当收者、迁者以及免罪者构成,这些人的户籍并不同于普通编户,应为“从户”。传世文献记载,秦王政九年(前238)的嫪毐谋反案中,卫尉竭等20人皆判死刑,受其牵连的“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6秦王政十二年(前235),吕不韦死后,“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