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桩延续二十年知识产权案例的剖析
书名:《二十年之诉》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 杨黎光
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6
ISBN: 9787521218527
定价: 79.00
第七章 失落的药业
第五节 失落的十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工程师陈凯先,将我国的医药研发事业划分为3个阶段:1950年至1990年是我国药物研究的跟踪仿制阶段;90年代至现在,我国进入了模仿创新阶段,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发成功;而从现在开始,要进入原始创新阶段,“实现从‘跟跑’向‘并跑’和‘领跑’的跨越”。
仿制、跟跑并不丢人,因为这是技术和资本双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的必由之路。
仿制药是相对于原研药而言的。原研药是公认的人类创新高地之一。一款原研药以选择靶点为起点进行研发,需要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人体临床一、二、三期试验,然后经四期临床放大实验,证明疗效准确、安全可靠后,才能向市场推广。
据来自开发制药协会(RDPAC)的调查,新药研发的时间需要10年到15年的时间。
2016年3月,美国塔夫茨大学发表的一篇论文显示,新药研发的成本约为25.58亿美元。
就以电影《我不是药神》里“天价”药物“格列宁”的原型“格列卫”来说,此药从20世纪60年代“费城染色体”的发现,到20世纪80年代科学家们针对靶点筛选出一个名为“2-苯氨基嘧啶”的衍生物,再到2001年经美国FDA的加速审批后正式上市,整整经历了41年的时间。其间投入的人力、财力不知凡几。
很多的创新药物研发都在巨额投入后,因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折戟沉沙。但即便跑到了上市的终点线,命运依然不测。RDPAC的统计显示,10种投入市场的新药中,只有2种取得的收入,持平或超过研发成本。
开发原研药,实在是当今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可以玩得起的,以巨量的科研、资本和时间押宝的超级风险投资。
仿制药起源于美国。简而言之,仿制药是指原研药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不拥有该专利的药企仿制的替代药品。
1984年美国约有150种常用药专利到期,原研药企认为无利可图,不愿意继续生产,为此美国出台《The Waxman-Hatch法案》,新厂家只需向FDA证明自己的产品与原研药生物活性相当即可仿制,仿制药概念由此出现,后被欧洲、日本等采用。
因为是站在原研药的肩膀上,仿制药的研制成本直线下降,上市价格一般只有原研药的20%—40%,个别品种甚至相差10倍以上。
但是,仿制药不等于劣质药。国际惯例是,仿制药要在“有效成分、剂量、安全性、效力、作用(包括副作用)以及针对的疾病上,和原研药都完全相同”,做对比的参照药一定是原研药。
通过依法、科学的仿制,一方面在模仿中提高药品研发水平,积累创新要素,逐步接近原研药第一阵营;另一方面大面积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国人的药品可及性。
这也是我国先于1985年4月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将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再在198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中规定“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卫生部又特别制定《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以行政之力为我国制药行业发展抢时间、争站位之初衷了。
但肥沃的土地上却长出了荆棘。
这颗名叫新药的“种子”,及其加诸其身的行政保护,本身就有巨大的逻辑缺陷。
“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占领市场。
有些药品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
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国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也就是说,这个制度事实上限制了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成了窝里斗的保护伞。
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了19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形式上取消了新药行政保护期,并把新药的概念缩小为“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但有关方面显然不愿意完全放手,规定: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同时,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提出了“监测期”的概念:为了用药的安全,对于首次上市使用的药品,给予若干时间的监测期。
这实际上还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期。
新药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的是标准低下。比如,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范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但标准之低依然让人无语,该办法允许在无法获得原研药时,可选用已上市的国产仿制药作为参照物再仿制。
“一仿”本不靠谱,接下来的“二仿”“三仿”“四仿”……“越仿越不像”,药效可想而知。
业内人士估计,这一阶段70%以上的国产仿制药药效与原研药存在差距。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李正奇撰文称,国产仿制药总体质量比原研药相差甚远,有的甚至是“安全的无效药”。
标准已经过低,如果搭配无良药企,某些国产仿制药就不是管不管用,而是丢不丢性命的问题了。
药物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原料药,但还需要辅料去帮助人体在适当时间和位置吸收适量的原料药,使其发挥功能。如何搭配原料药和辅料并确保质量始终如一,对仿制药来说至关重要。
美国FDA规定,仿制药审批时,需申报药品所使用的辅料,及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证书(GMP)和检验报告(COA),提供分析数据。
但中国当时出台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辅料没有实行强制认证。
据《财经》报道,有的药企为节省成本,在药品审批环节,向监管部门申报质量较高的辅料厂商,进入生产环节时,就更换为廉价、质量次等的厂商。
因为根据国内药监惯例,在药品制成甚至上市前后,通常不会被要求再次检验。
2007年1月2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郑筱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
对受贿高官判处极刑,一直比较罕见,当年成克杰和胡长清的判决结果就曾令社会震惊。
郑筱萸受贿数额是649万元,这个数字在他这个级别中并不“令人震惊”。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键因素应是法院认定: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