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溯及力条款的影响力何在?
作者 傅穹 赵奕彤
发表于 2024年9月

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司法施行后,究竟该如何选择或者衔接适用新旧条款?如何看待公司法相关条款的时间效力问题?最高法就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将对相关主体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力

时间不仅流进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流进我们的经济生活,比如新旧公司法之间,公司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就自然而然摆在了司法实践者面前。“法不溯及既往”作为古罗马的法谚,之所以流传至今,就在于既得权应获得尊重,法律不应朝令夕改,法律应被获得信仰。新法在真实世界中的实施适用,绝非传说中印度王子手中的“时间之刃”,可以时光倒流且逆转乾坤,否则将无法为行为提供预测,无法使人依据法律而行动。刑法如此,民法典如此,处于商业动态运行的公司法更应如此。然而,法律因时而变,当新法条款适用更有利于私益与公益,更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那么,该条款相应就拥有了例外溯及既往的正当合理性。

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个条款,整合了181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新增49个条款。那么,与公司有关的诸多商事诉讼裁判之际,究竟该如何选择或者衔接适用新旧条款呢?或者说,如何看待公司法相关条款的时间效力问题呢?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选择衔接适用,统一公司诉讼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

公司法作为创造财富的利益平衡法则,举凡实质性修改与新增的相关条款必定在利益冲突的法律荆棘中穿行。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条款所涉的相关条款变动或填补内容的组织法逻辑,分为实质性修改条款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分段溯及规则。《规定》在本次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解释共计8个条款,看似比2006年公司法时间效力解释的规则数量仅仅多出两个条款,然而条款规范内容更为丰富,立法技术更为成熟,相关解释规则更具体系化,对于公司利益以及利益谱系中的所有主体均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力。

实质性修改条款有利溯及的影响力

《规定》第一条除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外,列出有利溯及的7项条款。所谓实质性修改条款的有利溯及规则,就是新规则既不背离一方预期,且无损其固有利益,同时有利于另外一方利益增进,以实现公司法宗旨为标尺的,就应纳入有利溯及的范畴。

第1款对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产生积极影响力,因为不知者无过错,溯及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其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2款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产生积极影响力,公司决议不成立与无效、可撤销的效果应该同等对待,溯及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赋予决议不成立之际的善意第三人交易不受影响;

第3款对于债权出资者形成积极影响力,溯及适用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利于承认实践中认可的债权出资方式,不影响利益相关者的预期,更有利于拓宽公司资本形成的通道;

第4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产生积极影响力,溯及允许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单层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利于股权外部流动性的交易各方;

第5款对于违法分配与违法减资的公司利益受损救济形成积极影响力,分别溯及允许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股东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进而惩戒违规的过错方群体。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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