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帮凶”难免刑责?
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企业人员也较多,有的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有的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且作用不大,因而对财务造假中的“帮凶”等涉案人员,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理的原则
近日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强化对财务造假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震慑、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解答》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与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解答》明确指出,对涉案人员坚持分层分类处理。相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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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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