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虚增利润而发放的红利、薪酬理应退回
红利和薪酬的发放前提,是真实的业绩。故意造假虚增业绩而多发放的红利和薪酬理应退回,并对责任人给予惩罚。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能明确“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计利润而导致向股东多分配的利润应当退回”,将有助于杜绝中国恒大这种情况再次出现
8月5日晚间,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恒大集团(以下简称“中国恒大”)发布公告称,3月22日,清盘人以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前行政总裁夏海钧和前首席财务官潘大荣3名被告展开法律诉讼。该诉讼现已加入其余4名被告,即许家印的前配偶丁玉梅以及3家与许家印及丁玉梅有关联的实体。在该诉讼中,中国恒大寻求向7名被告收回“本公司根据其声称为误报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约60亿美元”。
此前,中国恒大控股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因在内地发行债券所做的信息披露涉及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且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在5月21日对恒大地产及其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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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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