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为证对史甄别
作者 焦雅雯
发表于 2024年9月

《中国音乐考古论纲(上编)》(以下简称《论纲》)分两册(上编·上册、上编·下册),是国家社科基金设立的一类后期资助项目的优秀成果,由北京科学出版社于2022 年3 月出版,全书近120 万字。上编·上册囊括插图、列表、总论、史前考古的重大发现、新石器时代诸文化、商代考古与音乐史、西周考古与音乐史(上),上编·下册囊括插图、列表、西周考古与音乐史(下)、春秋战国考古与音乐史(上)(下)、参考文献(著作、论文)、中国出土乐器备览[1]、后记等。该书以史前至春秋战国的考古发现为顺序,阐释、甄别和探讨中国古代重要音乐考古发掘、发现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并添入新的音乐考古发现与研究。

一、音乐考古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再探讨

关于中国的考古学来源问题,《论纲》补充了《后汉书》中所记载的关于马融“传古学”、贾逵“为古学”、桓谭“好古学”等名词,而非单列出郑兴“长于古学”。针对相关定义问题,作者结合《中国音乐大百科全书·考古卷》[2]以及《辞海》[3]对于考古学定义的阐释,从而推演出中国音乐考古学更为精炼简要的定义:“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音乐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史料以研究人类古代音乐历史的一门科学。”考古工作者在进行研究、考证过程中,对时间跨度之久、音乐形态遗失之多、文化背景疏离之远的音乐文物做出一些相应的“再现”时,难以避免的会缺失其本真的面貌,只能通过有限的留存史料进行分析、论证后尽可能地还原和构建,不能称得上是再现。所以,这里指的“科学”,应是相对来说的。

对于“音乐考古学”这一学科名词的运用,作者类比“民族音乐学”与“考古天文学”这两门同为“边缘学科”[4]的概念纷争过程,引导且梳理了“音乐考古学”名称的由来及内涵。无论是称作“音乐考古学”还是“考古音乐学”,其学科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把音乐学与考古学相结合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当音乐(史)学家借用考古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进入了考古学的研究领域,进而在音乐学学科中分化出“考古学”的分支边缘学科,由此习惯上称“音乐考古学”。作者也提到,一些其他领域(古文字学家、古代史学家、铸造工程专家)的专家学者,在研究中涉及到的有关音乐学的方面,他们并未在意学科名词的概念,而是仅将关注点放在对于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本身。诚然,对于学科内部的建设和问题的研讨才是重中之重,注重系统的研究比关注学科名词概念要更加实际。那么“边缘学科”中的两种学科谁放置在前,谁排在其后,也就无伤大雅了。显而易见,“音乐考古学”更能体现出它包含在音乐(史)学的范畴中,且从字面意义上看更加直观明晰,已成为了学界一个沿用的习惯。

针对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作者根据前文归纳出的音乐考古学的基本定义,把其研究对象界定为:古代人类音乐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史料。除此之外,作者在《论纲》中还着重论述了音乐考古的研究方法、音乐考古学的“音乐史”属性、学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有关音乐考古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丰富全面,探讨深入。同时,精准举例,其中所引注的史料内容,都值得我们去搜寻研读,以便更全面透彻地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性问题。

二、传统史料的迭代及重大音乐考古新材料的增补

《论纲》(上编·上册)中对史前考古学文化时期(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马家窑文化等)、殷商考古地区(中原地区、江南及西南地区)等名词均作了一定简明的诠释。同时将出土乐器按照考古学文化类型或考古地区进行分类列举、阐述,如该书将浙江余姚河姆渡骨哨放置在“长江流域诸文化”一节中,而非与同类型的河南长葛石固骨哨(裴李岗文化)、江苏吴江梅堰骨哨(青莲岗文化时期或良渚文化)等按照乐器类型的角度进行分类,使得条理更为清晰。[5]针对骨笛、骨哨的相关问题,《论纲》(上编·上册)将贾湖骨笛设立为完整的一节进行阐述,该节对贾湖骨笛的发现与发掘、研究回顾、研究所阐发的思考、骨笛的年代讨论以及骨笛的学术定位等作了系统的诠释,将贾湖骨笛的存在时间敲定为“至少已有8300 年”,将目前所出土骨笛的数量更新为“近50件”,同时列举出目前考古发现的骨笛、骨哨类型及具体件数。针对曾侯乙编钟的相关问题,《论纲》(上编·下册)第七章第二节中对曾侯乙墓中出土的十余类乐器逐一从造型结构等方面进行论述,并配以高清图片、附上曾侯乙编钟甬钟音阶结构对照表,使得各类乐器样貌活灵活现、各阶名律名对照清晰。另针对乐器冶铸工艺、编钟音响及铭文等相关问题作了详解。

本文刊登于《音乐生活》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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