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教坊作为宫廷音乐当中不可或缺的机构,职能是燕乐的创作和表演。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北宋教坊音乐组织形式。“部”即“乐部”,是隋唐至宋的一种综合性音乐组织形式。从“部”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了宋代音乐世俗化的倾向,表明了宋代音乐文化发生了转变。对于宋代教坊之中部色体系的研究,“乐部”是近年来的讨论热点,其中关于部色体系中“四部”是具体哪四部存在争议。关于宋代教坊四部之中的三部,意见统一,惟另外一部众说纷纭。
在唐代和宋代当中均出现了四部乐这一音乐组织形式,不难看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想要知道宋代的四部乐是哪四部,笔者认为先应对唐代四部乐进行简单的了解。
一、唐代太常四乐部
唐代四部乐的记载最早出现在《玄宗实录》:“先天元年八月己酉……设太常四部乐于庭。”故而,四部乐是在唐朝出现的一种新的音乐组织形式,但没有明确说明四部乐具体名称,又因四部乐隶属于太常寺故称为“太常四部乐”。
在史料中未见对唐代四部乐的详细记载,对于唐代四部乐具体是哪四部表述不明确。前人对于唐代四部乐的研究,其中可以确定的是龟兹部和胡部,存在三种猜测:第一种是岸边成雄提出的大鼓部、鼓笛部,“太常四部乐当初系乐器展览而非四部伎,将乐器分成四类……”岸边成雄将太常四部乐当成一种乐器的分类,在岸边成雄的著作中主要参考《宋史》《乐府杂录》等文献得出此结论,刘洋也同样赞同这一观点但并不赞同乐部是按照乐器分类,在他研究唐代四部乐的文章中依据南诏乐部和《乐书》等文献,将唐代四部乐中所用乐器进行对比,发现各部乐器均有所交集,得出结论乐器分类之说是不对的;第二种是鼓架部、鼓吹部,赞同这一观点的是王小盾,王小盾认为:“四部乐是一种对乐器进行分类的制度,流行于唐宋两代。”这一猜想明显受到了岸边成雄的影响,主要依据《乐府杂录》《新唐书》等文献中分析其可行性;第三种是大鼓部、鼓吹部,这一观点在孙晓辉的《两唐书乐志研究》,这一观点主要参考文献是《乐府杂录·鼓吹部》。第四种是黎国韬提出的鼓笛部、云韶部,黎国韬的文章中肯定了宋代四部乐与唐代四部乐的继承关系,运用逆向研究法根据宋代四部乐推测唐代四部乐。由此可见,上文是对前人观点的简单梳理。
关于唐代四部乐中最有价值的文献《新唐书》,分四部:一、龟兹部;二、大鼓部;三、胡部;四、军乐部。通过史料可知《南诏奉圣乐》是根据唐朝的奉圣乐创作的,在公元642 年,西川节度使韦皋作《南诏奉圣乐》,正月于长安上演。
综上所述,四部乐与乐器的分类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简单的乐器分类,在唐代用于各种各样的宫廷音乐当中,许多学者依据宋代教坊的四部乐推断唐代教坊四部乐。目前可知的是唐宋之际均有四部乐的存在,但并不清楚是具体哪四部乐,宋代的四部乐沿袭了唐代四部乐。南诏四部:龟兹部、大鼓部、胡部、军乐部。唐代四部与南诏四部是否一致至今还是存在疑问,在学术界大多数赞同南诏四部是在唐代四部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二、宋代四部乐讨论
根据文献的记载,唐代四部的记载就已经十分不明确,到了宋代记载就更加不明确,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宋沿唐制。
根据前人研究的成果得出的结论,宋代的四部乐与唐代四部乐之间存在继承的关系,并不是全盘的继承,它们之间有相同也有不同,唐代四部乐对于宋代四部乐的研究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宋代四部乐,文献中明确记载的有三部乐为法曲部、龟兹部、鼓笛部,对于另外一部存在四种猜想。
1.云韶部说
岸边成雄在参考《宋史》《乐书》等史料运用文献学的方法提出,张世彬、黎国韬等支持此观点。最早提出这一观点应该是王易《乐府通论》:“宋初循旧制亦置教坊,凡分四部。法曲,龟兹,鼓笛,云韶”他虽未指出云韶部是四部之一,其想法对岸边成雄产生了影响。
虽然岸边成雄和黎国韬在唐代四部乐的观点不一致,但他们二人对于宋代四乐部的观点是相同的,他们著作中均运用《宋史》当中的相关文献对此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笔者不赞同云韶部这一种观点,主要依据:一是,云韶部在唐朝时就已确立,“云韶”在文献中第一次出现是在唐武后如意元年,以“云韶府”取代教坊。公元713 年间将从平民家中选入宫中的艺人居所命名为“云韶院”。在《乐府杂录》中对此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宋代的云韶部是承袭了唐代的云韶部,在唐代就不属于四部之一。二是,云韶部是在公元971设立,云韶部建立之初名为箫韶部,后改名为云韶部,设置时间上比教坊设立时间早一些,所以云韶部并不是四部之一。三是,从云韶部与教坊的关系来看,云韶部的乐人只是在教坊内学习,并不隶属于教坊。四是从云韶部的人才构成来看,云韶部均由内臣组成,且由皇帝直接管理,而四部则是由乐人构成,由太常寺管理。上述观点足以证明云韶部不是四部之一,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2.坐部说
第二种是阴法鲁在《唐宋大曲之来源》中提出的,宋代教坊四部其观点是坐部,其他均相同。不难看出这一观点是根据唐代的坐立二部伎得出的。
笔者不赞同坐部这一观点,这种观点的四部乐应与唐之坐、立二部伎有关,依据是沿唐制宋代的四部乐与唐代的四部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根据文献的记载二部伎在唐代末年废除,所以这种说法没有理论文献做支持,是不被认可的。
3.鼓吹部说
第三种是王小盾《唐代乐部研究未刊稿》宋代教坊四部是鼓吹部,其他均相同。鼓吹部的原因是:一是,《乐府杂录》载:“龟兹部、胡部、鼓架部和鼓吹部”;二是,《宋史》:“奏鼓吹曲,或用法曲,或用龟兹”。
鼓吹部这一想法看似合理但本身存在着问题,一是我们可以在《乐府杂录》看到该书中不仅仅介绍了四部乐还介绍了许多的其他部门,这些都是平行乐部并列而介绍,“鼓吹部”便是平行介绍的乐部之一,将“鼓吹部”列入四部之一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故这种观点没有有力的文献支持。二是鼓吹乐是在我国古代音乐文化当中产生的乐种,且早于宋代,并设有专门的机构——鼓吹署,故而这一可能不大。
4.大曲部说
第四种是大曲部,其他均相同,是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在一书中提及。杨荫浏:“教坊内部的组织,北宋时期,前后有改变。关于何时改变,缺少明确的记载,但至少知道,大约是分为大曲部、法曲部、龟兹部和鼓笛部四部。《宋史》卷一四二:‘宋初循旧制,置教坊,凡四部。’《宋史》没有提出‘大曲部’的名称,但从所举‘十八调四十大曲’的曲名来看,可知其第一部为大曲部。”
笔者较为赞同大曲部这一观点,其依据为:一是,在陈旸《乐书》中提到:“非如唐分部奏曲也”表明了唐代实行的是“分部奏曲”,宋代教坊四部合一之前的性质和之前的朝代是一致的。由此可证明大曲部这一观点的文献材料十分的充足且有力。二是,大曲在宋代有着十分充分的发展,在上文中笔者提到大曲对于四部合一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也就表明大曲在四部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综上所述,对于四部乐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上四种猜想当中,笔者较为赞同杨荫浏先生提出的大曲部为四部之一。
三、结语
本文对北宋年间中教坊管理的四部乐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北宋四部乐是哪四部进行了分析。研究的重心是本文后半部分,主要是针对宋代教坊中音乐组织形式的讨论,通过梳理我们认识到在北宋的历史当中教坊的音乐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最初的“乐部”到“四部合一”,呈现的是北宋的音乐理念上的变化。
北宋四乐部具体的讨论,通过对前人观点的梳理发现在四乐部当中有三部是已经确定的仅有一部众说纷纭,未有定论。主要针对没有确定的乐部展开讨论,通过对于文献的整理以及推断。
从宋代的大背景出发,对于北宋宫廷音乐中的音乐组织形式展开了一定的讨论。音乐仅仅是文化长河当中的一朵浪花,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和制度离不开制度的传承,宋代音乐文化的源远流长离不开的是多重音乐文化的共同结果。关于宋代的音乐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仅仅只是宋代音乐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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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园 天津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林璘 齐文化博物院副研究馆员
(责任编辑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