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适应与制度创新:新中国初期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
作者 徐鹏
发表于 2024年5月

关键词 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 小米 人民币 折实 适应性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4)04-0128-13

现代国家在编制国家预结算时,通常以本国的本位币为核算本位。新中国成立前后,党政部门在统一货币的基础上,曾决定从1949年1月1日以人民币为财政税收本位币。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无论是中央财政预算决算,还是民间使用习惯上,都在使用以小米等为代表的实物本位,① 并集中表现为中央政府预算结算、折实公债、折实储蓄、实物工资(小米、折实工资、,、工资分等)等几个方面。新中国初期对实物本位的使用,既包括实物作为本位的货币制度,同样包括以实物作为本位的国家财政预结算,更包括民众日常经济生活中对实物本位的化用。以实物作为核算本位,可以在新中国破旧立新的过程中有效规避通胀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对实物本位的使用是新中国初年一项重要的适应性制度创新,是现代国家财政史上的独创。

对于新中国初年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既有研究主要从折实公债、折实储蓄、折实工资等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具体表现进行了一定的研究。① 温铁军等从“去依附”视角,认为货币折实、抑制投机使人民币回归了价值载体的最基本职能,政权与城乡劳动者相结合的“实物本位”和“劳动吸纳货币”的币制特征,体现了人民币内含劳动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之币”的政治经济学属性。② 但对于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进行系统性研究,分析其生成与退出,既有研究则付之阙如。本文将综合研究新中国初年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与退出过程,并分析其特点,以求推进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新中国初年实物核算的表现形式

解放战争后期,中共开始加强统一货币工作,以适应建立新政权、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要。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新币为本位币。③ 1948年12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训令,决定从1949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财政税收本位币,并强调“各区之一切税收、借贷、公私款项收支、及一切交易往来,均以人民票为本位币计算”。④

新中国成立前后,虽然各地解放后均先后发布布告,明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本位币,但在国家财政与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却普遍存在以实物为核算本位的现象。即新中国成立之初,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实行实物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这个体系在国家财经运行中集中体现在以实物为本位的国家财政预结算上。国家财政预结算本位是一个国家在编制国家财政预结算时计算收支数额所采用的基本单位,现代意义上一个国家的预结算本位通常为本国法定货币,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采用的却是以小米等为代表的实物预结算本位。

国家财政预结算方面,1949年12月2日,财政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概算草案編成的报告》。报告指出,1950年度概算收入482.4亿斤细粮,概算支出594.8亿斤细粮,赤字112.4亿斤细粮。⑤ 1949年12月28日,中财委《目前全国财经简况》中,对于1948年和1949年财政收支的总结,也有“1948年总收入540340万斤米,总支出为686.478万斤”,“1949年总收入1291020万斤米,总支出3785900万斤米”的数据。⑥ 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便是以实物进行记账,即以本位粮(小米)为代表的实物本位核算。

同月,政务院在财政制度上也对国家财政预结算记账本位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政务院发出的《关于1949年财政决算及1950年财政预算编制的指示》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编造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须将粮款等数字分别附注,并强调“记账计算本位未确定前,暂按各地预算本位编制,如大米、小米、高粱米等,并注明编制预算时之当地米价”。①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家财政预决算,使用的便是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并将粮款等数字分别附注。这一时期尚未明确统一的记账本位,而是按照各地的预算本位,如大米、小米、高粱米等,分别进行编制,并注明编制预算时之当地米价,以便于换算和统计。

新中国初期所实行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除了体现在国家财政预结算制度之外,在社会经济中的具体表现,便是“三折实”,即折实储蓄、折实公债与折实工资。

银行的折实储蓄方面,1949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规定存款可以采用货币储蓄与折实储蓄两种,由存户自择。② 在此基础上,6月14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又发布《折实储蓄存款暂行章程》。折实储蓄以“标准实物单位”为计算单位。“标准实物单位”包括中等白粳米(南北方市场趸卖平均价)、十二磅龙头布一尺、本厂生油一两、普通煤球一斤,由四种标准价格合并为一单位。价格标准以上海当日解放日报登载之前一日市场价格为标准。③ 存款人将人民币存入银行之时,银行按照其所存人民币数量按当日之“标准实物单位”价格折成若干“标准实物单位”。存款人取款时,银行则按存入时的“标准实物单位”数量,以及取款日的“标准实物单位”价格折成货币兑付。④ 此后,折实储蓄在各地陆续开办。进一步地为了保障军政费、事业费及企业投资的币值,除了对民间的游资推行折实储蓄外,1950年3月,政务院也决定各地军政部门和公营企业也应在银行进行无利折实存储。⑤

新中国初期实物核算的另一种体现,则是政府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49年12月2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的报告,认为在全国经济困难的背景下,公债的发行,有助于缩小赤字从而稳定和改善币值和物价,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利益。⑥ 基于陈云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发行公债2亿分,在1950年内分期发行。决定规定,“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⑦ 随着各方工作的推进,折实公债的发行与认购进展顺利,到5月初,第一期折实公债的推销与缴纳工作基本完成。

“三折实”的第三种,是发放折实工资。这一时期,全国工资制度并未统一,虽然各地推行的工资制度有较大差异,但无论是党政人员还是企业工人,其收入普遍都采用的是实物核算。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政人员的收入分配是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对于1949年9月前已参加工作且实行供给制的人员,继续实行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供给制是一种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收入分配制度。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即是实物。1950年,国家开始对供给制人员实行供给包干制(“小包干”),据1950年6月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和7月财政部《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标准》的规定,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大、中、小灶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折米130斤、165斤和225斤,其他如服装、保健费照旧供给。① 这种供给包干制,便是一种实物本位核算。而对于1949年9月后参加工作且实行工资制的人员,其工资也是实物核算,且以小米为本位。诸如1949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时借支工资标准的规定》即规定:正副部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斤小米,司局长级不超过900斤,处长级不超过700斤,科长级不超过500斤,科员及其以下不超过350斤,计算标准为小米。②

与军政公教人员推行的以“斤小米”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类似,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对企业工人工资虽采取不同的计算办法,但普遍性地采用以实物为本位进行核算。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全国的工资制度尚未统一,故而各地根据其历史经验与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实物工资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型:其一,以粮食为计算基础。解放后,北京、天津等地沿用原晋察冀边区所实行的办法,分别将原薪折合成一定数量粮食进行发放。其二,以“,”为计算基础。这类以山西为代表,沿用解放前太行地区的办法。其三,以“折实单位”为计算基础。主要在上海、武汉、广州、西安以及西南地区实行,是对人民银行所实行的“折实储蓄”的转用。其四,以“工薪分”为计算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继续实行解放前所实行的“工薪分”的工资制度。③

二、新中国初期推行实物核算历史可能

“一个跨时间的整体史观对我们研究1949年后的中国历史是必须的。”④新中国成立之初采用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不仅源自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也应该从1949年前的历史演变中寻找线索。近代以来,对于国家的货币本位问题,在孙中山“钱币革命”思想的基础上,朱执信和廖仲恺等先后提出以商品货物作为货币保证的主张。⑤ 但真正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实物核算提供历史资源的,还是革命历史时期中共对实物核算进行的早期实践,体现在革命历史时期中共在部分根据地、解放区统计财经和发放工资时对实物核算的运用。即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實物核算并不完全是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同样可以视为是中共在革命历史时期对实物核算探索的继承与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为代表的根据地,在财政收支上仍是以货币为本位。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章程(草案)》中规定,“岁入岁出之概算,均以法币为单位,粮食预算以斗为单位”。⑥ 到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法币通货膨胀严重,解放区的货币也尚未统一,各解放区在进行财政收支统计时,逐渐转向实物本位。1948年1月3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民国三十七年度财政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并指出:为了保证部队供给,1948年军费支付计算,“除粮食及服装材料外,经费仍以小米为计算标准,折款拨发。因各区米价不平衡,仍以行署区为单位,统一评定”。① 而据1948年4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财政的通报,对于1947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指出“到去年年底实收入为171834.8万斤,实支出为233761.63万斤(非法开支,红、白条子约1亿斤尚未计算在内),收支不敷须透支61926.83万斤”;对于1948年的预算,则是“本年度财政收支预算,除努力开源外,并依据华北财办规定供给标准再三核减开支,确定总收入(间接税在内)为216472万斤,总支出为265525.8万斤”。②

此外,西北财经办事处1948年2月《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在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历年财政收支进行总结时,其所附录的《陕甘宁边区历年财政收支对照表》中同时列出了历年岁入与岁出的金额与折粮。其中1936至1940年金额以法币为单位,1941至1942年以边币为单位,1943至1945年以流通券为单位。其中对岁出与岁入的折粮,即系为了便于对多种货币数额进行比较与核算,同样体现了解放战争后期在财政收支上对实物本位的使用。而1948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东北局高干会请示的批示中,针对东北地区的财政收支与税收计划,其所采用的计算依据,则是“照关内各解放区以农业生产和税收为基础所定的预算的通常规律,人民平均每人每年总收入以四百市斤小米为基准,公家人(党政军民学)平均每人每年总开支以四千市斤(二十五市担)小米为基准”,使用的记账本位也是小米。

本文刊登于《人文杂志》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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