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可以要求特别待遇吗
问:
我是一名化工厂的库管员,负责公司产品出入库的盘点和清理工作。2023年底我怀孕,经医生诊断,我的身体情况已不适合承担目前岗位的工作。因此,我向单位提出調岗申请。但单位拒绝了我的申请,同时还告诫我要是不执行决定,单位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特别待遇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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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伴侣》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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