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问:
我与王某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因以前我在田间劳作时手臂受伤致残,所以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每年给我补贴生活费6000元,直到我60周岁。现在,王某已履行给付义务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我与现任丈夫再婚,王某便停止给付我生活费。我认为该费用是王某给付我的经济补偿,遂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但王某则认为我已和他人结婚,应由我现在的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拒绝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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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伴侣》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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