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的司法修辞
作者 陈星
发表于 2024年3月

关于莎士比亚,一直有着诸多传言,其中一则说这位剧作家或许是名律师。很多人怀疑莎剧并非出自那位生于埃文河畔斯特拉特福德的莎士比亚之手,对于这些人来说,这则传言就是一条很关键的“证据”。马克·吐温便这样说过:“要是由我来主持辩论,裁决莎士比亚作品到底是不是莎士比亚写的,我只会给辩论双方出一个问题:莎士比亚是否做过律师?这一個问题就足够了。”而人们之所以怀疑,甚至确信莎士比亚曾做过律师,是因为“同时代再无其他剧作家……能像莎士比亚那样轻松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其笔下法律术语流畅,是他词汇的组成,思想的核心”(理查·格兰特·怀特,1859年)。

事实上,有足够的证据显示 “莎剧”确为莎士比亚所作,且莎翁根本没有做过律师。那么,他为何能如此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与术语?对这个问题,读罢英国著名史学家昆廷·斯金纳的《法庭上的莎士比亚》(罗宇维译,译林出版社2023年;以下仅标页码)一书,读者们便可获得一个合理的新解:是他所接受的古典修辞术教育使然,“某些研究明显对于莎士比亚的司法才能言过其实了。在本来可以指出莎士比亚援引了修辞学知识时,研究者却认为他在利用法律文献资源”(第8-9页)。

当然,斯金纳作此书不是为了证明“是莎士比亚写了莎剧”。《法庭上的莎士比亚》的讨论对象不是莎剧的著作权归属,而是莎士比亚诸戏剧和诗歌中所使用的英国文艺复兴时代司法修辞原则与技巧。斯金纳指出,莎士比亚的叙事长诗《鲁克丽丝受辱记》和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威尼斯商人》《裘力斯·凯撒》《哈姆莱特》《奥瑟罗》《一报还一报》《终成眷属》充分借鉴汲取了古典与文艺复兴时期的司法修辞术论著(第1页),可谓莎士比亚的“法庭剧”(第2页)。

本文刊登于《书城》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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