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与诉讼
作者 刘正刚
发表于 2023年10月

关键词:明代;诉讼纳纸;条例;法律

明代社会公私领域处理各项事务均离不开纸。就公领域用纸来说,其来源大约有四:一是国家设厂“抄造纸札”;二是从市场购买;三是向地方征派;四是问囚纳纸。所谓问囚纳纸则与诉讼有密切关联,文献对此记载较丰富。明代重视法律的制定与实践,洪武元年(1368)颁布的《大明令》就规定了标准化的词状格式,要求官府对诉讼进行文簿登录,国家在公私诉讼领域“彻底实行着书面主义”。晚明某些地域因诉讼激增,导致诉状用纸价格飞涨。明代各级问刑衙门审理案件,一般先审原告,再拘唤被告,如被告不服,再审干证人。若干证人供词与原告相同,再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所有案件的审结,均以书面签字画押为准。也因为如此,朝廷根据司法实践,不断颁布条例,从法律层面对各级衙门的问囚纳纸进行引导规范。学术界对明代问囚纳纸问题的研究,台湾学者较早专门关注,认为明代囚纸就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其目的一方面是防止滥诉,另一方面为政府提供日用纸张、资助官吏俸钞、籴谷备赈等需求。这一结论稍后被大陆学者在研究明代诉讼制度时所接受。除囚纸为明代诉讼费用外,有学者认为明代文献中的“纸赎”也是诉讼费的代称。囚纸去向也成为学者的研究对象,明代自洪武后期以降的公文用纸多来源于诉讼缴纳的囚纸,并因折色而导致纸张流通频繁、纸价变动不一。上述学者从不同视角的研究表明,明代囚纸就是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属明代诉讼法的重要范围。然而学者至今鲜见从法律史的視角对纳纸来龙去脉以及纳纸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演变进行系统梳理。明代问囚纳纸条例如何出台并推行?在司法实践中纳纸的对象如何进一步扩大?纳纸从本色转为折色后的用途有无变化?官吏在执行纳纸例时有无权力寻租现象?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分析纳纸从原先为保障公务用纸到后来逐渐发展为地方财政来源之一的转变历程,揭示纳纸例演变背后并非完全是防止滥诉,抑或隐藏着维持诉讼规模的玄机。

一、问囚纳纸由刑部扩展至各问刑衙门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地方为按察司、布政司、府州县。军事系统内的司法事务,自上而下,由五军都督府断事官至卫所镇抚负责。洪武末,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归入刑部,地方卫所则继续保留司法权。刑部主要负责重案要案的审讯,按察司和府州县则为地方听讼机构。洪武初,刑部问囚定罪后,多以“赃罚钞”惩处,该法承自元代。洪武二十七年(1394)之前,刑部“赃罚钞”有部分被用来购买公务用纸,刑部“纸札旧例,收买应用。后令囚人纳纸,而各衙门纸札亦从本部关给,各有事例”。所谓“旧例”应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行的《诸司职掌》中的《刑部·收买纸札》条:

凡本衙门合用奏启本、案验行移簿籍、囚人写招服辨一应纸札,山西部掌行。每季会计合用奏启本等纸札若干,估计合用钞若干,本部明立文案,开付湖广部,于赃罚钞内照数关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贩卖去处,照依时价,两平收买数足到部,堂上官用印封钤,责付库子收领在库。听候各部将各季用纸数目呈堂,判送湖广部立案,照数关支。候至季终,销用尽绝,各部开称为某事用过某色纸若干,逐一开付本部,将各部花销纸数查理明白,将来付附卷。其余季分,如前施行。

从中可知,明初刑部各衙门用纸,先上报给该部的山西部,然后以书面文案给湖广部,由湖广部关支赃罚钞,“照依时价”,从市场购买,再钤封入库,各衙门再按季按需领取,所用纸张数量皆详细登记在案。此外,刑部还需供应朝廷其他部属用纸,如吏、兵部的纸札,“移咨刑部,于赃罚钞内关支价钞买用,明白立案开销”。当然,朝中各部还从工部领取由“地方分派造解”之纸使用。

洪武时,百废待兴,纸张相当匮乏,时“国子监生课簿、仿书,按月送礼部。仿书发光禄寺包面,课簿送法司背面起稿,惜费如此”。缺少纸张,影响了书籍的刊印,“国初书版,惟国子监有之,外郡县疑未有”。洪武二十七年为缓解纸札不足问题,朝廷出台了刑部“囚人纳纸”事例:“奏准问过罪囚,除逃军、逃囚全家抄札起发并劫赃外,其余官吏、军民人等俱各办纳纸札一分。”所谓“奏准”是明代权宜之法的一种表达,“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统称“事例”。上述事例明确规定刑部对问断有罪者,“俱各办纳纸札一分”,改变了之前的“赃罚钞”字样,但对逃军、逃囚等仅查抄家产和赃物,并不罚纸。明代文献有时也将纳纸称为罚纸。有学者依据正德《大明会典》中“凡本司纸札,正统五年奏准令囚人买用”说法,认为明代京审囚人纳纸始于正统五年(1440)。但此条原置于锦衣卫下。刑部问囚纳纸其实早在洪武二十七年就已开始。

刑部问囚纳纸仅供京师各部使用。那么,地方衙门如何解决日常公务用纸?明初都察院常派监察御史巡视各地,他们到达地方之后的用纸则是用官钞购买,地方提刑按察司派往州县办案的按察分司也如此。两者“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监察御史和按察分司派出办案人员在巡历中涉及问刑事宜时,可能也尝试过问囚纳纸,但被朝廷否决,“通行各处巡按等项监察御史及各处分巡按察司官,凡问罪囚,俱不许罚纸”

正统二年(1437),江西按察司副使焦宏奏,“所辖府州、卫所军民词讼数多,合用纸札本司措办罚买用度不敷,要照在京法司罪囚纳纸事例,减半追收纸札应用”。得到皇帝允准,经各部计议,由刑部、都察院“通行各处知会,照依所言事理,减半纳纸应用。若有余积之数,类解顺天府广备库交收,以备在京各衙门支用”。焦宏所言在正统九年(1444)又被朝廷重申:“命各按察司[照]在京法司问囚纳纸事例,减半追纸,送布政司收贮支用。余者,冬终类解顺天府。从江西按察司副使焦宏言也。”从“各处”“各”等字样看,江西纳纸例已通行各地。除了江西按察司机构采取问囚纳纸减半事例外,刑部也应福建布政司的咨呈,将在福建按察司推行的减半纳纸例扩大到布政司、都指挥司,时布政司“理问所并府州、卫所囚人合无一体减半纳纸”尚未获准,刑部为此“已经通行福建等都、布二司行属一体遵守”。可见,福建都、布、按三司以及府州、卫所都享有问囚纳纸权。为防止州县、卫所扩大纳纸对象的范围,条例规定:“今后司府州县、卫所,止将立案问有罪名归结原被告人,照依京例减半追收纸札应用。多余之数,照原拟解京。其余一概追被告人及发属剖理军民原告,并不许一概追纳。”强调州县、卫所只能在审断后对有罪者纳纸。

纳纸例在实际执行中,并不是所有的按察司问囚均对犯人罚纸,但罚纸处置机构显然趋于增加。景泰元年(1450),四川按察司佥事刘福“分巡出外问囚,亦不罚纸”,而四川按察使茅惟扬则“照依前例减半罚纸”。天顺年间,“各处巡按清(事)[军]等项御史、各处分巡按察官问囚俱罚纸札”。随着问囚罚纸衙门的增多,成化八年(1472)朝廷又出新例加以规范:“各处巡按御史与各处分巡按察司官所问囚人,一体减半罚纸应用,清军、巡盐、巡河、巡关等项监察御史不专问囚,合用纸札,仍遵《宪纲》内事理支给官钱买用。今后囚人罚纸,俱照在京则例减半,不许多收滥罚纸张。”强调只有问刑衙门才有权对罪囚罚纸,不是专门问囚的官员,则仍用官钱购买纸札使用。

上述按察司、布政司审囚纳纸主要供本衙门自用。若有多余纸札,则解京储库以供部院用纸之需。如明英宗“初即位,敕省诸冗费,于是礼部尚书胡濙等议,钦天监历日五十万九千七百余本,省为十一万九千五百余本”。2弘治五年(1492),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丘濬要求内阁“将考校见有书籍,备细开具目录,付礼部抄誊”,分送各地官员。3如此大规模的用纸,可能包括地方“类解”都察院的纸札。而且,中央的多个部门都使用过在京储备的纸张,此在弘治十年(1497)奏准事例中有所反映:“吏、户、礼、兵、工五部及大理寺岁用纸札,刑部关支不敷,于都察院见收类解纸札内关用。如又不敷,并刑部题奏本纸俱于两法司支赃罚银买办,有余作次年之用。”4显然,中央各衙门的用纸主要从刑部和都察院“类解纸札”中关支。据统计,弘治十七年(1504)在京大小衙门有近50个,“每年春秋二季俱赴刑部,夏冬二季俱赴都察院,各照数关用”。5而都察院的“见收类解纸札”,应是从各分巡按察使处押解而来。与此同时,地方用纸数量也颇为巨大。正德十年(1515)四月,河南都司所属卫所“每年合用文册一十五项,每项多者一样十本,少者不下六七本,多者每本数百张,少者亦不下六七十张”

可见,明代罪囚纳纸从洪武末年的刑部开始,正统时,因巡按监察御史以及按察分司在地方巡历中出现问囚纳纸,并由此延伸到布政司、都指挥司及其下属的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也开始纳纸。纳纸例几乎覆盖了明代所有的听讼衙门。成弘时期,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纳纸例在地方发生了新变化。

二、诉讼纳纸对象的扩大化

从洪武末到正统年间,不同层级问刑衙门的纳纸对象都是有罪者。正统二年(1437)出台《在京法司问囚纳纸事例》,根据涉案者身份的不同,纳纸数量也不同:“官吏、总小旗、舍人、粮长,榜纸一十五张、中夹纸二十张;原告勘合纸一十张、中夹纸一十五张;军民中夹纸二十七张、奏本纸五张、手本纸三张。”7这里首次出现“原告”纳纸。之所以强调原告纳纸,应与朝廷提倡“息讼”理念有关。此规定的计量单位是“张”,与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罪囚纳“纸札一分”不同。弘治元年(1488),“问囚纳纸则例”将刑部与各问刑衙门之前纳纸的“一分”具体化,刑部“官纸一分,纳榜纸三十八张;告纸一分,纳勘合二十张、中夹纸三十张;军民纸一分,纳中夹纸五十五张、[奏]本纸十张、手本纸五张。在外衙门亦合定与则例,该纳官纸、吿纸者,每分中夹纸五十张;该纳民纸者,每分纳行移纸三十张”。所谓的在外衙门,是指在京师之外包括监察御史、按察分司以及府州县、卫所等问刑衙门。

景泰时,纳纸对象进一步扩大到所有涉案者。景泰五年(1454),大理寺官员王恕说:“照得法司见行事例,除真犯死罪、窃盗并逃军、逃匠、逃囚不纳纸札外,其余一应罪囚,各纳纸一分入官……及有一家同居人口被牵告,三两口在官者有之,五七口者亦有之。发落之时,每人各纳纸一分,且民纸一分直银三、四钱,官吏纸一分直银一两。”被牵告家庭同居人口,“每人各纳纸一分”,显然不合理。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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