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家悬肉格”考
作者 朱红林
发表于 2023年10月

关键词:《周礼》;郑注;悬肉格;画像砖;炮格之刑

《周礼·地官·牛人》:“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郑玄注:“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县即悬。那么汉代的屠家悬肉格其形制如何呢?宋代、清代学者及今人都有所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我们今天再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前人的结论都是建立在文献考证的基础上,属于“纸上谈兵”,我们今天可以为之补充相应的考古证据。东汉及魏晋时期的画像石、画像砖及壁画资料的“庖厨图”中,一般都有悬肉格的存在,形制各异。究竟哪一种悬肉格与《周礼》经文中悬肉格的形制更接近,很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悬肉格的使用又为我们探讨东汉及魏晋时期的肉制品储藏技术及庖厨场所的设施安排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有利于我们更加细致地研究汉魏时期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商纣王时期用作“炮格之刑”的刑具可能与当时使用的“悬肉格”形制,存在著一定的渊源关系。仔细探讨汉代及魏晋时期悬肉格的特点,有利于启发我们弄清楚商代“炮格之刑”刑具的基本形制,从而廓清纣王所作刑具,究竟是“炮烙之刑”,还是“炮格之刑”

下面我们就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汉魏以来画像砖、画像石及壁画的资料,对以上两个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基于传世文献的推测

宋代学者陈祥道《礼书》卷七十六“互、盆、簝”条曰:

《牛人》:“凡祭祀,共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郑司农谓:“互,楅衡之属。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郑康成谓:“互,若今县肉格。”《楚茨》诗曰:“或剥或亨,或肆或将。”毛氏曰:“或陈于牙,或齐于肉。”盖“互”“牙”古字通用。祭之日,君牵牲入庙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鸾刀以刲,盛血以盆,受肉以簝,然后陈肉于互,以授亨人亨之。《掌舍》设梐枑,《修闾氏》掌比国中宿互者。互,行马也。肉格谓之互,盖其制类此。郑司农以为楅衡之属,非是。

《周礼·掌舍》中的“枑”及《修闾氏》中的“互”,本为一物,指一种防卫隔离设施,形制为四木两两交叉,中间横置固定一长木,又称为“拒马”或“行马”。孙诒让曰:

行马,以木相连比,交互为之,故谓之梐枑。枑,字亦作“互”,《修闾氏》先郑注云:“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亦谓之闲,《虎贲氏》“舍则守王闲”,注云:“闲,梐枑。”《六韬·军用篇》云:“三军拒守,木螳螂剑刃扶胥,广二丈,百二十具,一名行马。”是周时有行马之名。汉时因之,《艺文类聚·职官部》引《汉官仪》云:“光禄勋门外,特施行马以旌别之。”是也。

《牛人》于杀牲之时提供“牛牲之互”,自当理解为挂肉之架较为合适。因此郑玄以屠家悬肉格做比喻是正确的。而郑司农把“互”解释为“楅衡之属”,楅衡为牛鼻绳之类,很明显不合理。那么,郑玄用以比况的汉代屠家悬肉格其形制如何呢?陈祥道根据作为防卫设施的“互”绘了一幅作为悬挂牲肉而使用的“牛牲之互”的示意图,见图一。

清鄂尔泰等奉敕编撰的《钦定周官义疏》卷四十六“互盆簝”条中,四库馆臣对于陈祥道所绘悬肉之“互”,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案:《大司徒·牛人》‘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注谓盆以盛血,簝以受肉,互若今屠家县肉格,疏谓始杀解体未荐时县之。陈氏谓互为行马。行马盖《掌舍》所谓梐枑耳。然陈图甚卑,不可县肉,特易而高之。”于是另绘了一幅《周礼》中作为“牛牲之互”的想象图,见图二。

也就是说,四库馆臣认为,作为行马的横木距离地面较低,不适于挂肉,因此就另画了一幅肉架图,可能是根据当时市场上所见屠户挂肉架所绘。张涛先生提到这件事时说:“《周礼·地官·牛人》提到有悬挂牲肉的架子名曰‘互’,郑玄说,此即东汉‘屠家悬肉格’。悬肉格作何形制,无图无真相。郑玄据其所见作判断,清代人也拿自己的生活经验当参考。三礼馆讨论时,就有一位感觉所绘之‘互’很像‘京中卖猪肉钩’,难保合于礼书。”1其实,陈祥道与四库馆臣所绘的都可以称为悬肉格,他们都突出了中间那根悬肉的横杆。然而,从《周礼》上下文义而言,我们认为陈祥道所绘的悬肉格更接近于《周礼》的要求,因为“其制相类”,既具有“互”作为防卫设施的特点,又具有挂肉的功能。

除了陈祥道及四库馆臣所绘的两幅图之外,清代其他学者的一些研究也或多或少涉及到了对悬肉格的形制的探讨。首先是段玉裁对“䇘”“互”“格”字含义的探讨:

《说文·竹部》:“䇘,可以收绳者也。从竹,象形。中象人手所推握也。”者字今补。收,当作“纠”,声之误也。纠,绞也。今绞绳者尚有此器。谓,像人手推之、持之。

《说文·竹部》:“互,䇘或省。”或字,当作“古文”二字,故枑以为声。唐玄度云:“䇘,古文互,省。”误也。《周礼》:“牛牲之互。”注云:“县肉格也。”

《说文·木部》:“格,木长貌。”以木长别于上文长木者,长木言木之美,木长言长之美也。木长貌者,格之本义。引伸之,长必有所至,故《释诂》曰:“格,至也。”《抑》诗传亦曰:“格,至也。”凡《尚书》“格于上下”“格于艺祖”“格于皇天”“格于上帝”是也。此接于彼曰至,彼接于此则曰来。郑注《大学》曰:“格,来也。”凡《尚书》“格尔众庶”“格汝众”是也。至则有摩杚之义焉,如云“格君心之非”是也。或借假为之。如《云汉》传曰:“假,至也。”《尚书》格字,今文《尚书》皆作“假”是也。有借格为庋阁字者,亦有借格为扞垎字者。

“互”为“䇘”省,䇘为收绳器,或者说绞绳器,其关键还是在于绞绳之长木。悬肉格之长木,也是从其作为挂肉之载体而言的。从“格”有木长貌,“长必有所至”,到“有借格为庋阁字者,亦有借格为扞垎字者”,可以看出,“格”作为一种具有悬挂功能的长木,同时又往往有与其他对象交叉结合,从而获得支撑的特点。

孙诒让对郑注所谓的“屠家县肉格”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

云“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者,《文选》张衡《西京赋》云:“置互摆牲。”薛综注云:“互,所以挂肉。”《一切经音义》引《苍颉篇》云:“格,椸架也。”《诗·小雅·楚茨》孔疏引此注“格”作“架”,盖以义改之。又《尔雅·释宫》云:“樴谓之杙,长者谓之阁。”格与阁声同字通。县肉格即挂肉长杙也。《吕氏春秋·过理篇》云:“肉圃为格”,即此。贾疏云:“但祭祀杀讫即有荐爓荐孰,何得更以肉县于互乎?然当是始杀解体未荐之时,且县于互;待解讫乃荐之,故得有互以县肉也。故《诗》云‘或剥或亨,或肆或将’,注云:‘肆,陈也。’谓陈于互者也。”案:贾引《诗》注,约《小雅·楚茨》毛传文。今本《诗传》作㸦者,即互之别体。《易·大畜》六五爻辞云:“豶豕之牙。”彼《释文》引郑注云:“牙读为互。”盖县肉格六牲同名互矣。

从孙诒让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也认为悬肉格作为悬肉之长杙,但不单单是一根长木,而是具有与其他支撑构件交叉组合的特点,故引申而有“架”义。合而言之就是木架上用于悬挂物品的长木杆。

刘善泽从方言研究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格”当作“”。《说文·木部》:“格,木长貌。”无县物义。《丰部》:“,枝也。”《玉篇》云:“,枝柯也。通作格。”《释名·释兵》云:“戟,格也。旁有枝格也。”《淮南子·说林训》云:“枝格之属,有时而弛。”案云“若今屠家县肉格”者,《方言》:“鉤,宋楚陈魏之间谓之鹿觡,或谓之钩格。自关而西谓之钩或谓之䥩。”郭璞注:“钩,县物者。”又《广韵》引《埤仓》云:“䥩,县物钩也。”《广雅·释器》云:“鹿觡,䥩,钩也。”是鹿觡、钩、格、䥩同物而异名也。觡、格声同字通。释玄应《一切经音义》十三引《仓颉篇》云:“格,椸也。”又《音义》十四引云:“椸,架也。”《文选》张衡《东京赋》:“置互摆牲。”薛综注云:“互所以挂肉,摆谓破磔悬之。”《诗·小雅·楚茨》毛传:“或陈于互。”正义引经文“互”误作“牙”,引注文“格”改为“架”。《北堂书钞》四十一引桓谭《新论》云:“纣烂金为格,骨肉成泥。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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