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治文化;中世纪英格兰;伦敦;王权;自治
中世纪伦敦(London)始终是英格兰王国(Kingdom of England)的政治与贸易中心,也是英格兰城市自治的先驱,既享有历史悠久的高度自治权利,又常在王国政治中扮演关键的角色。这种独特的优势地位体现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经济政治生活中,也被时人深刻感知,体现为一种可称为“伦敦特殊论”的观念。12世纪的作家威廉·菲茨-斯蒂芬(William Fitz Stephen)赞颂伦敦因城市的声望、财富与往来货物而高于其他名城,伦敦与罗马同为特洛伊人后裔所建,二者制度相似,伦敦的历史甚至更为悠久。14世纪的佚名编年史家在描述爱德华二世(Edward II,1307—1327年在位)的婚礼时将伦敦称为“新耶路撒冷”(nova Jerusalem)。2而到14世纪末,伦敦诗人麦德斯通(Richard Maidstone)则将伦敦称为“新郎(指国王)的婚房/宫室”(thalamum sponsus)。1文人们对伦敦的描述尽管有着浓烈的文学色彩,但也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伦敦在中古英国独特的地位与作用。菲茨-斯蒂芬立足于城市的经济实力与悠久历史,赞颂伦敦地位崇高,其他城市难以媲美,佚名史家与麦德斯通则强调伦敦对中央王权的重要性。
现代学者的研究也普遍认可伦敦的特殊地位和相关观念的存在。《剑桥不列颠城市史》(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中世纪后期伦敦一章的作者卡罗琳·巴隆(Caroline Barron)指出伦敦有着与其他城市不同的特性,不仅在城市规模上,也在类型上不同于其他城市。2英国学者乔治·戈梅(George Gomme)认为中世纪伦敦在英国的地方政权中占据独特的位置,甚至可以上溯到凯尔特时代。3学者弗兰克·斯坦顿(Frank Stenton)指出,诺曼时代人们就认识到伦敦“独居其他城市之上”,在各个方面都极为突出,有别于其他城市。
中世纪伦敦地位独特,可称为“伦敦特殊论”的观念也流传久远。那么,是什么成就了中世纪伦敦的独特性?其自治地位及其与王权的特殊关系显然是两个核心因素。然而反观中世纪伦敦与王权的关系演变,双方实际上围绕伦敦的自治权经历了从摩擦冲突不断最终走向妥协合作的曲折历程。“伦敦特殊论”的内涵,也从以抗拒王权干涉维持自治地位,转向强调与王权的紧密合作和密切联系。因此,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和伦敦城市自治之间关系的变动如何与“伦敦特殊论”相互渗透、影响,无疑是中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研究中值得进一步审视的问题。

中世纪伦敦自治以及其与王权的关系长期以来备受关注,有的学者从伦敦与国王政府之间的相互需求入手,指出二者相互依赖和需要对方,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城市自治形态、政治进程以及伦敦与王权的关系;5格温·威廉姆斯(Gwyn Williams)则指出12世纪到14世纪,伦敦经历了从世家豪族控制的“公社”演变为新兴商人行会主导的“首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伦敦与王权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走向和解。6此外,学者们也从传统的宏观政治叙事转向对微观事件和人物的研究,借此从不同视角讨论王权与伦敦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相比于其他学术领域,对中世纪伦敦政治文化的研究起步较晚,近20年来陆续有学者利用文学作品、印章、纹章、城市空间等材料讨论中古伦敦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观念与情感,但学者们较少注意到这些政治文化观念和伦敦与王权关系转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近期中世纪英格兰政治文化史的研究者们注意到时人对伦敦特殊性的描述和赞誉,但往往仅对这一情况做简要描述,较少深究这一政治文化观念的发展脉络和具体内涵,也缺乏通过政治文化视角考察王权与伦敦关系的研究成果。
因此,中世纪伦敦的政治史和城市自治研究尚有許多未尽之处。为拓宽现有研究视角,本文拟从政治文化史的视角着手,考察“伦敦特殊论”的形成和发展,讨论12到15世纪间伦敦城市自治特权与王权间关系的演化,并以此揭示中古英格兰王权与地方自治间的互动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伦敦特殊论”的萌生与早期发展
“伦敦特殊论”的形成演化源自于城市共同体的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现实与历史经验。伦敦始终是中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中心和贸易枢纽,长期享有丰富特权,在全国性政治事务中也有着重要地位。这些因素影响和塑造着伦敦人对于自身政治地位的观念,为“伦敦特殊论”这一政治观念提供了土壤和养分。
伦敦商业条件的便利早在罗马不列颠时代(Roman Britain,43—410)便为伦敦财富的聚集和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塔西佗(Tacitus,约56—约120)在描述公元61年罗马人和布狄卡女王(Boudica,60—61年在位)的战争中就提及伦敦因商旅货物云集而闻名。1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Anglo-Saxon, 约410—1066),伦敦还因在贸易上的优势地位主导了威塞克斯王国(Kingdom of Wessex)商业法律的制定。2而到了1300年前后,伦敦人口达到中世纪期间的顶峰,学者们普遍估算伦敦人口在8—10万左右,是第二大城市诺里奇(Norwich)的四倍之多。
在社会经济中的显要地位也赋予了伦敦显赫的政治话语权,自11世纪起,伦敦在英格兰国内重大政治事务中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1016年国王埃塞尔雷德(Æthelred,1014—1016年在位)去世,埃德蒙二世(Edmund II,1016年在位)被英格兰的贤人(witan)和伦敦市民(burhwaru)拥戴为王;4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年在位)在兄长威廉二世(William II,1087—1100年在位)去世后试图迅速夺权,并在加冕前两天到访伦敦,以自治特权换取伦敦的支持;5在斯蒂芬王(Stephen,1135—1154年在位)和玛蒂尔达(Matilda,1102—1167)的内战中,伦敦公社的代表们也被邀请参与斯蒂芬王被俘后的王国会议以商国是。6在英格兰中世纪议会制度尚未定型之际,商议英格兰政治要务的“大会议”“小会议”或“贤人会议”一般仅有国内主要僧俗贵族参与,伦敦能够参与王位继承等重要话题的讨论表明伦敦已经成为颇具影响力的政治力量,有资格参与国内政治事务的咨议与决策。
伦敦的政治作用在1191年权臣朗香(Long champ,?—1197)与王弟约翰(John,1199—1216年在位)的政治对抗中更为明显。理查一世(Richard I,1189—1199年在位)继位后长期在东方征战,国内事务委托于朗香。1191年,王弟约翰利用贵族们对朗香的不信任,借助他和朗香之间围绕林肯(Lincoln)城堡的纠纷,在伦敦郊外的审判中攫夺了朗香的权力,迫使他离开英格兰。就在审判之前,朗香曾带兵进入伦敦,试图通过控制城市取得对约翰的优势,但伦敦市民拒绝服从朗香,不愿关闭城门以拒约翰,朗香不得不逃往其控制下的伦敦塔要塞。伦敦市民旋即倒向了随后赶到的约翰,还封锁伦敦塔外的水陆交通以阻止朗香逃走。伦敦市民的作为加速了朗香垮台,为约翰掌权立下殊勋,作为回报,约翰承认了伦敦公社(Commune)的合法性。
源自王权许可和授予的特权是伦敦城市政治地位与身份的法律凭据,也是“伦敦特殊论”形成的另一重背景。在11世纪伦敦频繁参与国内政治要务之际,自治权利逐渐成文化和制度化。从征服者威廉(William I,1066—1087年在位)时期起,特许状成为伦敦获得和确保自治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特许状,伦敦不断从君主手中获得新的自治特权,其既有权利也被一再重申。
伦敦的自治权利初步成型于亨利一世统治时期。亨利一世取消伦敦承担的多种赋税,如丹麦金(Danegeld)、货物通行税(toll)、过桥税(Brudtol)、酒税(Scotale)等税收,伦敦此后只需缴纳每年300英镑的包税即可。亨利一世还允许伦敦人自行审理市民之间的案件(涉及伦敦之外的土地保有权案件除外),郡长(sheriff)这一要职也改为伦敦选举产生,2不再像其他各郡的郡长那样由国王政府任命。3郡长在诺曼征服后逐渐成为了英王控制地方、制约贵族势力的重要工具,肩负召开地方法庭、征收赋税、转达王命等一系列职能。在伦敦之前,尚未有城市获得这一权利,其他各郡中也只有达勒姆(Durham)和切斯特(Chester)郡长是由达勒姆主教与切斯特伯爵而非国王政府钦命。英王将这一要职交由市民自行选出,是伦敦城市自治权利的重大突破,更从制度上表明伦敦在全国各郡和城市中的独特优越地位。另一方面,伦敦郡长由伦敦市民每年选举产生,都由伦敦市民充任,且必须对英王的财政署负责,对其宣誓,并向其缴纳税款,伦敦与王权也由此建立起了直接、常规的联系。与之类似的是,12世纪末后伦敦出现了市长一职,伦敦市长也要向国王或财政署宣誓效忠后才能履职,市长骑马或乘船前往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效忠的做法还成为城市固定仪式的一部分。4这样的制度设计为伦敦所独有,同样的宣誓效忠礼仪在數百年间年复一年地重复,塑造并不断强化着伦敦居民对于王权与伦敦间特殊纽带和伦敦在国内优越地位的政治想象。
伦敦在英格兰国内特殊的经济作用、突出的政治影响力和优厚的自治特权共同塑造了伦敦其他城市难以企及的独特地位,也是“伦敦特殊论”观念得以萌生的源泉。
与“伦敦特殊论”有关的表达最初出现于12世纪英格兰作家的笔下。圣托马斯·贝克特(St. Thomas Becket,1119/1120—1170)的传记作者菲茨-斯蒂芬详细描绘了贝克特的出生地伦敦。他写道:
正如编年史家所说,伦敦远比罗马古老。这是因为它们的先祖都是特洛伊人,而在罗慕路斯(Romulus)与雷穆斯(Remus)建立罗马之前,布鲁图斯(Brutus)就已经建立了伦敦。也正因此它们都还实行着古代法律和相近的制度……我不认为有其他城市会因勤于圣事、荣耀上帝之法、遵守斋日、慷慨施舍……而获得(比伦敦)更多的赞许。
这一说法似乎在12世纪的伦敦广泛传播,编年史家布拉克兰的约瑟林(Jocelin of Brakelond,?—约1205)曾提及伦敦商人拒绝向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修道院缴纳商品通行费,辩称伦敦和罗马同时建城,从那时起就在英格兰的每个角落免缴通行费。除了宣扬伦敦的古老,编年史家也赞颂伦敦在英格兰国内的显赫地位,如无名作者的《斯蒂芬王行迹》(Gesta Stephani)称赞伦敦是英格兰的“王后都市”(queen metropolis)与“整个王国之首”。
菲茨-斯蒂芬、约瑟林和《斯蒂芬王行迹》的作者等12世纪作家笔下的伦敦已经在英格兰的城市之中脱颖而出,得到其他城市难以匹配的赞誉。据此可以大致推断,至12世纪,基于经济优势地位、政治话语权与自治特权,“伦敦特殊论”这一观念已经初步产生。
二、伦敦的“贵族”身份
11、12世纪,伦敦获得广泛、全面的自治权利,并多次参与英格兰因王位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纷争。这些事件证明伦敦益发成为王国政治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一员,1215年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则首次在成文法中明确表明伦敦在全国政局中所占据的地位与身份。
1191年,约翰作为王弟而夺权有赖于伦敦的帮助。1215年,叛乱贵族与约翰王的博弈中,伦敦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1215年5月,伦敦倒向贵族一方,贵族得以兵不血刃地控制了伦敦。这一事件后数日,约翰王放弃抵抗,向贵族妥协。双方随之讨论了贵族们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在此基础上生成了《大宪章》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