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校长职权;中世纪牛津大学;教师大会;任课教师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2.007
现代大学的校长制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而牛津大学的校长制则是效仿教师型大学的创始者巴黎大学而来,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探究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制的发生与演变,对校长的职责与权力进行考察,以反观今日大学校长的职权不无裨益。关于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之职权的阐述,大多散见欧洲大学通史或断代史的著作中,而且到目前为止,也仅有3篇论文对牛津大学校长的产生及初期发展、林肯主教对牛津大学校长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 可以说,西方学者的相關研究仍然是零散和不完整的,而中国学者还没有相关的专文发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对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职权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牛津大学校长职位的产生与演变
英文中的大学校长(chancellor)这个职位名称源自拉丁语cancellarius。据西方学者的考证,它是后古典时代发明的一个词语,原意为“守卫”。至中世纪,cancellarius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意指法庭、修道院、主教座堂理事会的法律干事或书记员,或者指教皇法庭或加洛林统治者法庭的庭长。自12世纪始,随着主教座堂理事会的书记员(cancellarius)被任命为主教座堂学校的校长,它逐渐成为学校和大学行政管理的一个词语。cancellarius从此逐渐替代了原来的学校校长的名称scolasticus或magister scolarum。
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期,牛津大学校长被称为magister scolarum Oxonie。西方中世纪史家通常认为,这是林肯主教阿瓦隆的休(Hugh of Avalon,1186—1200年在任)专门为牛津设立的一个管理学人(scholars)的新官职。至1214年,牛津大学校长职位走向了制度化,其原来的名称magister scolarum Oxonie也被cancellarius scolarum Oxonie或cancellarius Oxonie所取代。由于1214与1221年教廷使节先后颁布的牛津大学的教皇敕谕都将其校长称为cancellarius,所以牛津大学校长的这一名称从此固定下来。
在牛津大学的初创时期,其校长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一些学者认为校长完全是由林肯主教任命的,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校长先由教师选举后由主教对当选者进行确认。就目前已有的资料来看,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支撑前一种观点的资料主要是1214年8月牛津市的一个与实施1214年教皇敕谕相关的法令草案,其中提到牛津大学校长“由主教任命”(ab episcopo constituto)。但笔者认为,仅依据该文件难以得出上述结论。至于后一种观点,所谓校长的“确认”一词的表述也并非事实,而是带有某种“欺骗性”。
首先,翻检1214和1221年教廷使节颁布的4个有关牛津大学的教皇敕谕,笔者并没有看到ab episcopo constituto的字眼。而在牛津大学的早期阶段,教廷实际上默认了林肯主教对牛津大学校长的“确认”(episcopum confirmari)权而非“任命”权。而且在13世纪后期,牛津大学在与林肯主教争夺校长任命的主导权时,两者暂时达成妥协的协议中的一句话就昭示了林肯主教的心迹:“你们称他为选举(eleccionem)出来的,而我们则称他为任命的(nominacionem)。”由此可以推断,牛津大学在早期因弱小而需要主教庇护时,默认了主教对其校长所谓的“任命”,但校长实际上仍然是通过选举而产生的,主教只不过履行一个确认手续而已。而且,在林肯主教区,也有许多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宗教机构的首脑需要主教的确认,但林肯主教通常也使用“任命”这个措辞。这是上述观点的一个旁证。所以后一种观点也是不恰当的。
其次,牛津大学是由教师所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社团实体,因此其成员的共同意愿要通过协调一致的行动而加以表达,大学官员也要通过其成员选举而产生。1209年牛津大学师生的撤离事件业已表明,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实体,它已初具雏形,至1216年,它已经完全形成了一个教师社团实体。因此,作为一个实体的大学,其首脑也必须按照惯例由成员选举产生。由此,林肯主教独自去任命他们的校长就是不可能的。
再次,支撑他们论点的相关法令草案也是存在问题的。根据编纂牛津大学档案资料集的著名学者索尔特(H. E. Salter)的考证,该法令草案实际上并不是由牛津市长起草的,而是由林肯主教起草后交给牛津的。3因此,这一法令草案实际上充满了有利于主教权威的措辞,其中所谓的“由主教任命”也仅仅是显示其权威的一个虚饰措辞而已。
在早期的中世纪欧洲大学,教师型大学的发展几乎完全有赖于教会,所以其校长由大学所在地的主教进行一种实质性或形式上的“任命”。如巴黎大学由于身处主教座堂驻地,所以它早期的校长不仅由主教直接任命,而且还是一位来自于校外的主教座堂理事会高级教士。牛津大学校长虽然是一位由教师选举产生的校内成员,但仍然需要主教形式上的任命,而且大学在早期也一直默认主教的这种做法。但随着牛津大学的发展壮大,从13世纪后期开始,它便宣称自己的独立性,并通过实际行动去加以争取。在奥利弗·萨顿(Oliver Sutton,1280—1299年在任)担任林肯主教期间,大学与主教围绕着校长的选举及其官职确认的争斗达到了顶点。至1368年,教皇乌尔班五世(Urban V,1362—1370年在任)颁布敕谕规定:“从此之后,一旦校长由该大学的在职博士和教师合法选举出来,即被视为已经得到确认,而无需任何其他的确认。”这样,牛津大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不仅最终获得了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预而独立选举其校长的权力,而且还打破了以前当选校长必须亲自到主教面前并接受其“任命”的惯例,从而使其从主教的权威中解脱了出来,获得了一种独立的、不依附于主教的尊享地位,以及自主行使大学所赋予的管理权的殊荣。
牛津大学校长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根据1343年的牛津大学选举法令,校长应从神学系和教会法系中有意愿参选的任课教师(magistrorum regentium)中选举产生。参加校长选举投票的共11位任课教师:校长、两位学监、来自于3个高级系的各一位任课教师、4位艺学系的任课教师,而最终获得多数票的参选人当选。大学对于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都有所预判并以法令形式对之做了规范。如法令要求每一位投票人“公正地投票”,并宣誓:“在选举投票中,所有的教师应独立投票,并且应该写下他们的选票,而且只应允许他们修改其写过的选票一次。监票人应在开始其职责之前发誓,他们将忠诚地计票;在结果公开之前,任何一位监票人都不应通过言辞和手势去显示计票情况。所有的选票也应该用拉丁语来写,除非被授予特别的赦免。”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校长选举的公平公正。
校长在当选后要当众宣誓,他“将公正而忠实地执行大学的法令、特权、习俗、自由和权利”,以维护大学及其成员的诸种利益。为了保证校长顺利履职,大学还以法令形式确保他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各种花费,并惩处那些妨碍校长或其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人。如果校长遭到指控,那么学监就有权召集教师大会对他进行审议,“如果发现对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那么他将有3天的时间来纠正错误;如果他在3天内没有这样做,那么学监将要求他交出大学印玺”。 因此,当选校长不仅要兢兢业业工作,还要照章行事,否则会遭到劝诫甚至罢免。
1322年之前,校长的任期并不固定,通常为1到3年,有的甚至终生任职。为了结束这种无序状况,大学于1322年12月2日颁布法令,将校长的任期定为2年。校长在位期间必须住在牛津城,如若缺席或辞职,其职位会暂时由神学系的高级任课教师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