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巡回法庭卷宗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2.006
国王法庭卷宗(Curia Regis Rolls)主要指遗存至今的1194年至1272年间的国王法庭诉讼档案。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格兰王室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其自身的司法管辖权。国王法庭的职能因此日益专业化,而其诉讼档案也不断被完善和细化。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便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由于当时英格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领域均出现了相当复杂且明显的变化,故而这些法庭卷宗是后世重新认识和了解13世纪英格兰社会及其对后世影响的必不可少的史料。然而,国内学界对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认识和利用有限,至今鲜有学者考察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及其史料价值。在对中世纪前期英格兰国王法庭的分化和类型问题的认知上,国内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和翻译的模糊性。基于此,本文欲结合国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形成与发展、研究与使用及其重要的史料价值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中世纪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
关于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要先从拉丁语“Curia Regis”谈起。在西欧中世纪史中,Curia指为社会的、政治的或者司法的目的,在某种特定时间谒见统治者的一种集会。在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并不像它们在后来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的时期里,Curia的组成和职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在中世纪的英格兰,Curia最早的含义是开阔的方形庭院,随后又经历了多重含义的演变——指代房屋建筑、国王或大贵族的内府、处理公共事务的集会,而后它才具有了法庭的含义。
Curia Regis,英译为“King’s Court”,中译为“王廷”。1066年诺曼征服后,它被引入到英格兰,并且被一直沿用至13世纪晚期。“王廷”起初是国王的总议会,或者说是由其直属封臣参加的封建集会。它既协助国王的司法工作,也承担着行政和财政职责。虽然在诺曼王朝统治时期,“王廷”是王国内最高司法机构,但它只是一个对显贵和重大事务开放的法庭。当国王缺席法庭时,由首席政法官(Justiciar)负责主持“王廷”。此时,并未形成由专门人员构成的且独立于国王之外,能够常规运作的中央法庭。“王廷”只在重大的宗教节日开庭,并且在国王及其高级官员面前裁决一些重要的案件;在其他时间里,一般由国王的王室官员们充当法官。
在亨利一世统治时期(Henry I,1100—1135年在位),“王廷”的特征变得更加明确:由数量较少的成员构成,主要是王室官员、国王侍从和封臣。巡回法庭和财政署法庭也从中衍生出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改革后的令状制度赋予了地方民众可以直接向国王法庭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一举措极大地增加了进入“王廷”的司法诉讼的数量。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司法诉讼,亨利二世及其继任者们不断完善了国王法庭体系。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王廷”逐渐分化为3种类型的国王法庭: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御前法庭(Court Coram Rege)和巡回法庭(Eyre)。從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国王法庭是有别于地方公共法庭和领主法庭的最高级别法庭,均由国王或者国王法官主持召开。因此,“王廷”被普遍地认为是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法庭之母。
为了分担“王廷”的工作,一个常驻于威斯敏斯特的法庭被设立于财政署中。在1170年中后期,有证据表明财政署能够听审王座之诉(Pleas of the Crown)和关于土地及其他权利案件的诉讼。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有各种各样的名称。直到1181年左右,它被频繁地描述为在财政署的集会。此时,这个法庭没有固定的法官数量或法官群体。大概平均8人出席法庭,数量在4人到16人之间变动。
财政署法庭分化成两个制度不同的机构似乎发生在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Richard I,1189—1199年在位)。当时的文献使用了“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King’s Court at Westminster)这一术语,用来指称从财政署分裂出来的这一国王法庭。这种分裂无疑是由商业事务比重的增加和专业化提高所引起的,但也可能是与时任首席政法官的沃尔特(Hubert Walter)在1194年开启的总巡回法庭(General Eyre)和财政署大臣奈哲尔(Richard fitz Nigel)于1196年退休这两件事有关系。
据现有史料表明,大约在12世纪晚期,从财政署脱离出来的“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获得了“the Bench”的名字,即“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关于此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为什么将自己称为“the Bench”而不是后来的“Common Bench”或“Court of Common Pleas”,原因在于它的司法管辖权还没有被十分明确地界定,而且当时还没有另外一个由国王委派的法官主持的中央法庭。
直到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King John,1199—1216年在位),国王法庭卷宗清楚地表明,保管诉讼卷宗的书记官(Clerk)不能交替使用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的国王法官们的称呼。由此,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变为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王室法庭。与此同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也拥有了独立于财政署卷宗的法庭卷宗,被称为“威斯敏斯特国王法庭卷宗”(Rotuli Curie Domini Regis de Westmonasterio)。随着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威斯敏斯特法庭不断完善。在1215年大宪章时期,它正式发展为学界常说的普通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
威斯敏斯特法庭能够处理一系列类型的案件,譬如,土地、各种权利、司法管辖权之争、圣职推荐权、身份、未遵守缔结于国王法庭中的“终局协议”(Final Concord)、履行效忠义务和继承金、侵占王室地产、债务以及一些私人起诉的暴力犯罪。一部分案件可以由国王法庭直接受理,而另一部分案件则是从其他法庭移送至国王法庭中。有时或许为了执行的速度,有些案件能从威斯敏斯特法庭移送到巡回法庭。反过来,那些未能在巡回法庭结案的诉讼会被转移到威斯敏斯特法庭。
“王廷”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御前法庭是指由国王亲自出席并审理案件的法庭。最初,它是由王室显贵和国王亲信组成。自亨利二世统治晚期开始,国王本人和精心选出的王室法官们也成为御前法庭的成员。由于安茹王朝(House of Angevin)的前两位国王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长期不在英格兰本地,历史学家们并未在12世纪发现任何有关该法庭的人员、诉讼卷宗和程序的记录。据现存史料表明,御前法庭可能首次被创立于约翰王时期。因约翰王大部分时间都在英格兰度过,尤其是从1204年失去诺曼底后,所以其统治时期留存下来了较多的御前法庭卷宗。当约翰王远征爱尔兰或到大陆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便重新获得在英格兰唯一中央法庭的地位。故而有学者称:约翰王建立了一种具有双重体系的王室法庭,而这是对英格兰司法体系发展的一种货真价实的贡献。
御前法庭于1234年重组后,被称为王座法庭(Court of the King’s Bench)。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 Maitland)认为自1234年开始,威斯敏斯特法庭和御前法庭才正式成为两个永久性的中央法庭,而在此之前御前法庭
都是断断续续地出现。因此,国王法庭卷宗中王座法庭在中世纪前期均是以御前法庭的名称出现。御前法庭不仅可以听审上述的威斯敏斯特法庭的案件,而且可以听审一些其他国王法庭不能处理的案件,譬如,有关重大的法律、行政或政治困难的案件以及有关那些未经国王准许而结婚的女性案件。此外,那些拥有极大政治权力或特权的人能够让国王审理他们的案件。
亨利二世在亨利一世巡回法庭模式的基础上创立了总巡回法庭。从1176年开始,总巡回法庭中的巡回法官就开始有规律地在全国范围内听审各郡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当总巡回法庭开庭时,所有属于巡回法庭巡察之郡的诉讼都要在总巡回法庭审理,并且此郡在威斯敏斯特法庭未解决的案件都要转交由总巡回法庭审理,威斯敏斯特法庭中的诉讼双方也要再次来到巡回法官面前出庭。此时的郡法庭要暂停审案,由巡回法庭取而代之。巡回法官会调查杀人抢劫之类的重罪、有关地产的民事诉讼、地方官员的非法收益等事务。
综上所述,13世纪前期英格兰的国王法庭实际上逐渐由威斯敏斯特法庭、御前法庭和巡回法庭构成,而前两者后来分别演变为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那么,这些法庭在13世纪所留存下来的诉讼卷宗就被称为Curia Regis Rolls,译为“国王法庭卷宗”。在英文文献中,Curia Regis Rolls通常被缩写为“CRR”。这一系列的卷宗主要包括了理查德一世、约翰王和亨利三世3个国王统治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国王法庭卷宗不仅为研究3种不同类型的国王法庭提供了颇具研究价值的史料,而且为研究13世纪英格兰司法社会和法律文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二、国王法庭卷宗的保管、编辑和出版
现在,历史学家们通常将这些普通法中央法庭的卷宗称为“诉讼卷宗”(Plea Rolls)。这些保存着国王法庭诉讼过程的书面记录是国王法庭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国王法庭卷宗不仅记录了各自所辖诉讼类型、诉讼程序、诉讼人员等各种信息,而且有时记录了不同国王法庭类型之间的案件转移情况。同时,当时的王廷使用单独的卷宗来记录缺席法庭情况。在1194年至1273年间,大约形成了234卷的国王法庭卷宗。对这些法庭信息的记录和保管促进了英格兰司法制度的发展。
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时任首席政法官的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e)于1188年写就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是记载同时代国王法庭诉讼程序的最早一部法典。派克(Luke O. Pike)认为格兰维尔在其论著中区分了巡回法庭和威斯敏斯特法庭的卷宗。甚至,理查森(Henry G. Richardson)和塞尔斯(George O. Sayles)认为巡回法庭诉讼卷宗最早出现于12世纪70年代。可惜的是,这些早年间的卷宗并没有留存下来。
1194年,即理查德一世统治第六年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卷宗是幸存下来的最早诉讼卷宗。1194年米迦勒节开庭期的威斯敏斯特诉讼卷宗被收录进1835年出版的由帕爾格雷夫爵士(Sir Francis Palgrave)编辑的两卷本《国王法庭卷宗(1194—1200)》中。随后,1194年圣三一节开庭期的威斯敏斯特诉讼卷宗和威尔特郡巡回法庭卷宗被收录进1891年出版的由梅特兰编辑的《国王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国王法庭三卷宗:1194—1195》中。8以往学界认为沃尔特于1194年开创了保存一种永久性官方诉讼记录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