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令券书》所见汉代家庭财产秩序的建构
作者 薛洪波
发表于 2023年1月

关键词:《先令券书》;遗嘱继承;《二年律令》;财产秩序

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是否为遗嘱继承的法律文书,学界至今聚讼不已,观点各异。一种认为汉代存在遗嘱继承,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陈平、王勤金两位先生言:“胥浦《先令券书》出土表明,到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1李均明先生认为,“遗嘱继承在汉代继承关系中仅作为法定继承的补充”。2张伯元先生指出,“汉代遗产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同时并存的”。3此外还有众多学者亦持肯定观点。4另一种观点认为汉代不存在遗嘱继承。魏道明先生认为,“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5曹旅宁先生否认《先令券书》是遗嘱文书,认为“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关于‘先令券书’的规定应是关于家产析细、分家文书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则的规定”。6郑金刚先生从朱凌家庭构成分析得出,“江苏胥浦汉墓《先令券书》是变更户主的证明文书”。1由此可见,对《先令券书》的文本性质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出土的简牍材料,通过考证朱凌身份及妪之婚姻,辨析《先令券书》的文本性质,进而梳理汉代遗嘱继承的法律程序,论证遗嘱继承与户籍管理、财产登记、财产转移等问题的关系。

一、朱凌身份考

《先令券书》是平帝元始五年(5)确立的遗嘱文书。“券书”内容收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四,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

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在立遗嘱过程中,既有“凌言”,又有“妪言”,谁是立遗嘱之人,“凌”与“妪”是什么关系,需要我们逐一论述。

以往关于朱凌身份的论述,大体有三说:

第一,刘奉光先生认为,“朱凌是朱姓一族的族长”,指出“把‘妪’定为6人之母,是因为妪称之为‘子女’;把‘凌’定为6人之族兄,是因为凌有‘弟’、‘女弟’之称,且三父一妪子男女6人无法包括‘凌’。凌年老将死,且知6男女之身世,又敢直呼朱逊之名讳,应当是朱族的宗子族长,有公证权;然而对遗嘱内容则不干涉,全凭妪一人决定”。

第二,陈雍先生认为朱凌为妪之丈夫,理由是:“朱夌为以君、真、方、僄君之父;妪称真、方为子、僄君为子女,朱夌和嫗的辈份应当相同,可能是夫妻。

第三,李解民先生认为朱凌和妪是同一个人。“朱凌既不是妪之子,也不是妪之夫,而就是妪。”5且认为“胥浦简书,它包括了朱凌的先令券书和老妪的口述记录这样两个文件”。“正因为是两个文件,所以主体称谓各有不同,第一个作‘朱凌’,第二个作‘妪’。”6

笔者认为,以上三说都是对朱凌身份的误解,这是因为:

首先,从“券书”内容可知,朱凌符合立遗嘱的条件,应为立遗嘱人。“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此处原文交代了立遗嘱人的姓名、居住地、立遗嘱的原因以及所请证人。朱凌高都里人,居住在新安里,因“甚接其死”,即在其临终前,请来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各方代表,让他们参与见证立先令的过程,以保证先令的法律效力。与《先令券书》同时出土的木牍衣物券中,有用隶体书写的“高都里朱君”字样,亦可证明墓主人为朱凌。

其次,“券书”中家庭成员间的称谓亦证明朱凌为嫡长子。“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长宾。”此处朱凌自言“有三父”。如果朱凌与妪同为一人,原文应为“凌自言:有三夫”,然“券书”中并未如此记述,且笔者查对出土简牍原文,里面曾多次提到“父”字样,隶书笔体趋向一致,与“夫”并无雷同,所以“有三父”并非笔误,而是与朱凌身份相符的准确表达。

除此之外,原文中称呼“弟公文”,“女弟弱君”,足见朱凌与公文和弱君之间是兄弟、兄妹关系,而不是母子、母女关系。同时,通过对6个子女的名字和后来分配财产过程进行分析,可知以君、仙君、弱君为女性,子真、子方、公文为男性,而朱凌的身份当为嫡长子“子真”,是除了以君以外其他4人的兄长。依据《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1即原户主去世后,由子男代户,子男代户顺序依次为嫡长子—庶子—后妻子—弃妻子。这就更明确了朱凌(子真)的身份,不仅是嫡长子,在父亲去世后,他还继承了该户的户主。

再次,通过“妪言”可知,朱凌与妪之间为母子关系。“妪言……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田产分配涉及了子真、子方、仙君、弱君和公文五人,妪先“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又把从仙君、弱君收回的田产分予公文,表明其具备为诸人分配田产的“主事”资格。同时,妪称“仙君”“弱君”为“子女”,可见她们之间应为母女关系。上文已知朱凌即为子真,是除以君以外“弱君”等人的兄长。可以推断,妪与朱凌的关系亦为母子关系。

综上所述,朱凌既不是族长,也不是妪之丈夫,更非妪本人,而是妪之嫡长子“子真”,是该户的户主,是立遗嘱之人,妪与朱凌间的关系为母子关系。

二、“妪”之婚姻考

妪作为朱凌的母亲,曾有3次婚史,因此该户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相对复杂。朱凌自言姊弟6人共有3位父亲。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的父亲为朱孙;弟弟公文的父亲是吴地衰近君;妹妹弱君的父亲为曲阿县长宾。从“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和子女的称谓上(弟公文、女弟弱君)能判断出妪3位丈夫的先后次序:朱孙为妪的第一任丈夫,衰近君和长宾分别为第二任和第三任丈夫。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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