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冗爵”制度考论
作者 罗昭善
发表于 2023年1月

关键词:秦;岳麓秦简;冗 ;冗爵;军功爵

秦代爵位的高低与政治、社会地位休戚相关,君主在授予爵位时注重赏罚得当。《商君书·错法》说:“明主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1即指出君主对于百姓爵位的授予需要有其适当性。关于秦代的爵制,西嶋定生与朱绍侯先生对爵制的产生、演变、授予、管理,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爵制与社会秩序等作了系统考察。2但在新刊《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发现了以往未曾出现的“冗爵”,这对于进一步探讨秦代爵位制度提供了新材料。故此,本文试先梳理岳麓秦简“冗爵”相关简文,用以考察秦代“冗爵”的内涵,同时对秦代“冗爵”制度的适用时间,“冗爵”与军功爵关系及“冗爵”的授予做一考察。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岳麓秦简“冗爵”相关释文考释

“冗爵”之称不见于传世文献,已刊秦简中,仅《岳麓书院藏秦简》(后文简称《岳麓秦简》)第七卷出现3次,为考察之便,先将关于“冗爵”的材料移录于下:

(1)116/0580:缭(撩)前冗日,冗日备,解冗爵一级以除戍,许之,便,有等比。 ·四1

(2)117/0598:□冗爵及日,日备而欲复书冗者,许之。它如律令。 ·十一 2

(3)104/0401:冗不署新地、署它郡及群戍卒署新地及它郡者,貣食署所,为居除盈千钱以上

105/0733:发冗募、冗佐,及为新地发吏拜爵者,约毋过先拜二级,已前拜过二级者,以此令

106/C10.3-2-3:佐史└、冗募居

107/0501:县官盈六岁以上,其冗佐史约,佐居署半其约,谒弃冗日归冗爵【佐】史者,有(又)许之。 ·廿ー 3

上引3组简文多有残缺,篇目归属无法确定,但3组简文尾端皆有编号,且文末以“许之”结尾,性质上应属秦令。为考察之便,先对简文进行一番梳理。

材料(1)中有“缭前冗日,冗日备”之语。“缭”,《说文》曰:“缭,缠也。”4 释“缭”为缠绕无法使得文意通达,故笔者窃以为“缭”应假借为“撩”。《说文》:“撩,理之也。”段注:“撩捋整理也,《通俗文》曰,‘理乱谓之撩理。’”5《庄子·盗跖篇》:“缭意体而争此,不众惑乎!”唐陆德明《经典释文》:“缭,理也。”6可见“缭”“撩”皆以尞为声符,声韵相同,可通。故“缭(撩)前冗日”即是梳理此前冗作的日数,“冗日备”则是“缭(撩)前冗日”的结果。《岳麓秦简(陆)》253/1810记载:“·臣请:令泰史遣以为潦〈辽〉东县官佐四岁,日备免之。”7吏民在官府从事一定期限的职役,任职期满即是日备。故材料(1)所载令文大致用以说明秦代“冗爵”的效力,即吏民因约期获得的“冗爵”需在冗日期满后才能生效。

材料(2)前文残缺,关于“复书”,应即回信,亦可引申為回复之意。如《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8冗者在与官府制定的冗日期满后,可以提出与官府重新约定日期再次冗作。因此,冗者是否冗作并非由官府强迫进行,秦简所见冗以及冗募应是征召性质。

材料(3)有4支简,简文内容虽存在关联,但因简牍之间残断严重无法直接编连,故分述之:

其一,简0401是官府对所冗不同群体以及群戍卒在新地与它郡“贷食署所”的规定,其中涉及四类情况:1.冗不署新地;2.冗不署它郡;3.群戍卒署新地;4.群戍卒署它郡。“贷食署所”是指由官府提供饮食并按日计算钱数,其间通过供役来抵偿债务。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3:“有辠(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公食者,日居六钱。”9里耶秦简9-630+9-815:“司空色爰书: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桥难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贫不能入,以约居,积二百廿四日,食县官,日除六钱。”《校注》认为“以约居”即约定以居的方式偿还赀钱,即居赀。10可从。“赀戍”与“冗戍”在戍役征发方式上虽有差别,但在“贷食署所”的方式上一致。简0401的大意是说:冗不署新地、冗不署它郡的群体以及群戍卒署秦新地和它郡的,需由所在的官署提供饮食,并以居作的方式来抵除债务,超过千钱以上……(后文缺简)。

其二,简0733首部残缺,内容上为征发冗募、冗佐,以及为新地发吏并约定授爵的相关规定。在授爵规定中,“毋过先拜二级”当与后文“前拜过二级者”形成对照,新的规定下,秦代征发冗佐、冗募等约定拜爵不能超过二级,以前拜爵若超过二级的,现在应根据新规重新调整。可见秦代征发冗者约定授爵存在等级限制。简0733大意是说:征发冗募、冗佐或是为秦新地征发官吏,当授爵者应进行约定,爵位授予不能超过二级,此前授爵已超过二级的,现在以此令……(后文缺)。另外,简C10.3-2-3仅有“佐史”“冗募”可辨,不赘言。

其三,简0501起首“县官盈六岁以上”所指不明,或是指秦新地设立的官府超过6年。1后文“其冗佐史约,佐居署半其约”颇费解。所谓“居署”是指所居作的官署。里耶秦简8-60有“谒令亭居署所”。2西北汉简亦有“居署”,日人冨谷至认为“居署”是指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3大致可从。简文中的“约”与“半其约”,应与它处秦简所见约日有关。里耶秦简8-1563“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言】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4《校注》认为:展,记录,校录。“约日”,疑指署迁陵的日期。5伊强、齐继伟先生认为“展”是延缓、延长之意。6

吴方基先生则认为“展”当是同“报”“言”等的意思一致,大致是陈述或者报告的意思。7《岳麓秦简(伍)》225/2013+226/1964:“史各一甲,有(又)令狱佐史均故徼一岁,其故徼县狱佐史,均地远故徼,其新地县狱佐史有约日者,夺日一岁而勿均。”8对于已在秦新地担任县狱佐史的犯罪者,此前已有“约日”,不必前往故徼,“夺日一岁”即可。“夺日一岁”是指在原本约定的供役期限上增加一年,处罚方式类似于秦汉时期的夺劳,是指通过延长供役期限来惩罚罪犯。故秦简中的“约日”并非某一时间节点,“约日”即与官府约定的日期,“展约日”应理解为延长约定的期限。

此外,所谓“弃冗日归冗爵史”,似漏抄一“佐”字,或可据前文增补为“弃冗日归冗爵【佐】史”,否则此令颇为费解。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简155-156“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免以为庶人”。9所谓归爵即是由官府收回爵位并提供免除亲属刑徒身份的权利,因而“弃冗日归冗爵【佐】史”应即放弃冗日与“冗爵”并放弃佐史职务之意。简0501大意为:官府设立超过6年以上,冗佐、冗史有约日,为规定的官署工作且供役期限完成了约日的一半,请求放弃此前冗作的日数,并放弃约定的“冗爵”以及佐史职务的,可以听从。

综上可知,秦代的“冗爵”与冗日密不可分,“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秦代“冗爵”制度有别于军功爵,是传世文献未见的特殊授爵方式。冗爵以冗为修饰,故下文需对秦汉时期的冗再作一点说明。

二、秦简“冗日”与“冗爵”

(一)“冗”与“冗日”

前已述及,秦简所见“冗爵”与冗日关系密切,因而有必要对冗以及冗日作一说明。关于“冗”,《说文》曰:“冗,人在屋下。无田事也。”10故冗常引申出闲、散之意。颜师古于《汉书》中常注冗为散,2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整理者亦常注冗为散。3但释冗为散并不能解释目前秦简所见冗。孙言诚先生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冗均指某种劳役。4日本学者山田胜芳、广濑薰雄、宫宅洁均将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中的冗与更对应起来考察。5杨振红先生综前人之说认为冗与更应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冗是指不更代,长期居于官府供役,更指轮更供役。6与此不同的是,王彦辉先生提出二年律令《史律》中的“若干更”不能与徭役性质的更混同视之。《史律》所见“若干更”属于职役的“当值”。按此逻辑,这类“更”则与冗无有关联。7董祯华先生亦认为冗不与更相对,冗是供役者临时承担某些职役。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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